八百五十五项澳门原有法律将被区别处理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陈静 陈建)对澳门原有法律中抵触基本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是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实际审查的澳门原有法律为八百五十五项。根据其抵触基本法的情况,它们将被区别处理。 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审议“根据基本法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向会议作有关草案的说明时,作出上述表示。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对澳门原有法律进行了审查和研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筹委会的建议草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规定(草案)》。 澳门原有法律是指澳门本地制定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澳门适用的法律,既有澳门本地制定的法律,又有葡萄牙主权机构制定的葡萄牙全国性法律和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其表现形式有法律、法令、训令、批示、决议等。其中,法律由葡萄牙议会或澳门立法会制定;法令由葡萄牙总统等行政机关或澳门总督制定;训令和批示主要是根据法律、法令作出的实施细则或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规定。这些原有法律不仅数量多,而且情况复杂,加上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起步较晚,因此,葡萄牙方面至今未能明确澳门目前究竟有多少项有效的法律,仅在一九九七年底通过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向中方提交了一份澳门立法会和澳门总督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七年间制定的澳门现行有效的八百七十七项法律、法令清单。筹委会根据澳门原有法律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审查澳门原有法律的范围,即: 一,基于主权原因,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不能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因此,筹委会只审查澳门本地立法,而不审查葡萄牙法律。 二,由于法律、法令的法律效力高于训令、指示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只审查法律、法令即足以发现和处理原有法律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问题,因此筹委会只审查法律、法令,对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重要者外,一般不予审查。 三,因澳门从一九七六年开始具有立法权,自此出现大量本地立法,所以,确定审查澳门原有法律的时限为从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制定的澳门本地立法,其中一九九七年以前的法律、法令,以葡方提交的清单为审查依据,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上半年的法律、法令以《澳门政府公报》所公布的为审查依据。 根据以上原则,筹委会共需审查的法律、法令为九百七十五项,其中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七年八百七十七项,一九九八年七十项,一九九九年上半年二十八项。目前,除一百二十一项因无中文本而未审查外,已审查八百五十四项;此外,还审查了一项立法会决议。所以筹委会实际审查的澳门原有法律为八百五十五项。 澳门原有法律中抵触基本法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极少数整部法律、法令与基本法相抵触;二是一些法律或法令中有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三是几乎每一个法律、法令都存在用词和名称抵触基本法的情况。对于上述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的情况,应区别加以处理。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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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日期:1999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