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澳门原有法律整体上不抵触基本法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陈静 陈建)经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委会实际审查的八百五十五项澳门原有法律中,大多数法律、法令在整体上不抵触基本法,有望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不能采用为特区法律、法令的可能只有十五项。

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在会议上作有关决定草案的说明时,作出上述表示。

他同时称,此举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作准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抵触基本法的原有法律数量将会很少,绝大多数原有法律均可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这种处理方式,既能体现主权原则,又能保证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有利于平稳过渡。

  根据特区筹委会的审查结果,澳门原有法律中的整部法律、法令与基本法抵触的并不多,共有十五项。

在列入附件一的十二项法律、法令中,有的是体现葡萄牙对澳门殖民统治,有的是与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和其他制度直接抵触。随着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些原有法律理所当然地应予废除。这些原有法律被废除后也不会出现法律空缺。因此,草案第二条规定,列于附件一的原有法律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列于附件二的三项原有法律,从整体上看是抵触基本法的,不应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在实践中涉及的范围较广,且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关系到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承袭,如果简单地将之废除,会对澳门的平稳过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草案第三条规定,对这类原有法律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务。

  原有法律中大多数法律、法令在整体上不抵触基本法,可以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但其中存在部分条款与基本法抵触的情况,抵触基本法的条款不能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草案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并将有关条款列入附件三。列入附件三的条款主要为:

一、修改葡萄牙法律的条款。由于葡萄牙法律不属于澳门原有法律的范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再适用,因此,以澳门本地立法形式修改葡萄牙法律便已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这类条款不应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体现葡萄牙对澳门殖民统治关系的条款。这些条款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事实,有的甚至已失去了存在的根本前提。因此,不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直接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条款。这些条款直接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应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

澳门原有法律中大量存在的问题是,几乎每一个法律、法令都有一些名称、词句或表述与基本法的规定不符,与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现实不符。这是历史造成的。本着凡能通过适用原则解决的,尽量用适用原则解决,凡能留待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的就留待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的精神,草案第五条提出了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的适用原则,即:“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个总的原则下,还对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的序言和签署、有关外交事务、给予葡萄牙特权、土地所有权、语文、专业和执业资格、外聘人员、引用葡萄牙法律等八类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和适用原则。

此外,附件四还提出了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中的名称或词句在解释或适用时一般须遵循的替换原则。

由于筹委会仅着重对澳门原有法律中的法律和法令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全部澳门原有法律,且尚有部分法律、法令由于没有中文译本未作审查,因此,这些未经审查的原有法律可能存在与基本法抵触的内容。即使在已审查的澳门原有法律中也可能有暂未发现与基本法抵触的问题。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如发现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原有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可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所以草案第七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主权机构制定的法律主要有两类,一是从葡萄牙延伸到澳门适用的葡全国性法律,如葡萄牙宪法的有关章节、葡萄牙国籍法、国家保密法、引渡法等;二是葡萄牙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如《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等。根据基本法和联合声明的规定,原有法律不包括葡萄牙法律;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葡萄牙主权机构制定的法律也不能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因此,草案规定,“原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法律,包括葡萄牙主权机构专为澳门制定的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停止生效”。(完)

最近更新日期:19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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