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什么? 1 9 9 8 年 4 月 2 9 日 ,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正 式 通 过 了 《 关 于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筹 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草 案 的 说 明 》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筹 备 委 员 会 共 由 1 0 0 名 委 员 组 成 , 其 中 来 自 澳 门 社 会 各 阶 层 的 委 员 6 0 名 , 内 地 委 员 ( 包 括 新 华 通 讯 社 澳 门 分 社 ) 4 0 名 ; 国 务 院 副 总 理 钱 其 琛 为 主 任 委 员 , 并 设 九 个 副 主 任 委 员 。 1 9 9 8 年 5 月 5 日 至 6 日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筹 备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在 北 京 举 行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长 李 鹏 向 各 位 委 员 颁 发 了 任 命 书 并 讲 了 话 。 这 次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了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筹 备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则 》 , 决 定 在 筹 备 委 员 会 内 部 设 立 政 务 、 法 律 、 经 济 和 社 会 文 化 四 个 工 作 小 组 , 并 就 筹 备 委 员 会 下 一 步 工 作 安 排 进 行 了 认 真 讨 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筹 备 委 员 会 作 为 全 国 人 大 的 一 个 工 作 机 构 , 其 担 负 的 具 体 任 务 有 九 项 : (1) 筹 组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一 届 政 府 , 包 括 制 定 第 一 届 政 府 推 选 委 员 会 和 行 政 长 官 人 选 的 具 体 产 生 办 法 , 并 按 此 办 法 产 生 推 委 会 , 推 选 第 一 任 行 政 长 官 人 选 , 决 定 第 一 届 政 府 机 构 的 设 置 等 ; (2) 制 定 第 一 届 立 法 会 的 具 体 产 生 办 法 ; (3) 制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司 法 机 关 的 具 体 产 生 办 法 ; (4) 提 出 与 平 稳 过 渡 有 关 的 重 大 法 律 问 题 的 处 理 办 法 , 包 括 与 基 本 法 抵 触 的 澳 门 原 有 法 律 的 处 理 办 法 ,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 (5) 制 定 市 政 机 构 的 过 渡 办 法 ; (6) 关 注 并 提 出 为 澳 门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等 方 面 平 稳 过 渡 及 治 安 稳 定 应 采 取 的 重 大 措 施 和 有 关 政 策 性 建 议 ; (7) 提 出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建 议 ,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 (8) 提 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庆 典 仪 式 和 庆 祝 活 动 方 案 ; (9) 处 理 与 筹 备 成 立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有 关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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