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法律本地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澳 门 法 律 本 地 化 主 要 包 括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法 律 自 身 的 本 地 化 , 二 是 法 律 人 才 的 本 地 化 。 在 法 律 自 身 的 本 地 化 方 面 , 基 本 内 容 可 用 八 个 字 概 括 , 即 法 律 的 “ 过 户 ” 、 “ 清 理 ” 、 “ 翻 译 ” 和 “ 修 订 ” 。 法 律 的 “ 过 户 ” , 是 指 将 在 澳 门 适 用 的 葡 萄 牙 法 律 通 过 一 定 的 立 法 程 序 , 转 化 为 由 澳 门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本 地 法 律 ; 如 在 澳 门 适 用 的 葡 萄 牙 刑 法 典 、 刑 诉 法 典 、 民 法 典 、 民 诉 法 典 、 商 法 典 等 五 大 法 典 以 及 由 葡 萄 牙 国 会 制 定 的 《 澳 门 司 法 组 织 纲 要 法 》 等 法 律 , 都 需 要 经 “ 过 户 ” 才 可 能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得 到 保 留 。 目 前 , 在 澳 门 适 用 的 葡 萄 牙 刑 法 典 、 刑 诉 法 典 已 完 成 “ 过 户 ” 程 序 , 实 现 了 本 地 化 , 其 他 三 大 法 典 及 《 澳 门 司 法 组 织 纲 要 法 》 则 正 在 “ 过 户 ” 之 中 。 法 律 的 “ 修 订 ” , 是 指 对 需 要 “ 过 户 ” 的 葡 萄 牙 法 律 以 及 须 修 改 的 本 地 法 律 , 根 据 与 基 本 法 相 衔 接 的 原 则 和 澳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修 订 ; 凡 是 重 要 法 律 的 修 订 , 如 上 述 葡 萄 牙 的 五 大 法 典 和 《 澳 门 司 法 组 织 纲 要 法 》 的 修 订 , 都 必 须 经 过 中 葡 双 方 磋 商 。 法 律 的 “ 清 理 ” , 是 指 对 所 有 在 澳 门 适 用 的 法 律 , 包 括 葡 萄 牙 法 律 和 本 地 法 律 , 进 行 必 要 的 归 类 、 整 理 。 法 律 的 “ 翻 译 ” , 是 指 将 至 今 没 有 中 文 本 的 在 澳 门 适 用 的 法 律 译 成 中 文 , 但 这 方 面 的 量 实 在 很 大 , 现 澳 门 政 府 法 律 翻 译 办 公 室 主 要 是 对 须 “ 过 户 ” 的 葡 萄 牙 法 律 以 及 1 9 7 6 年 以 后 的 本 地 法 律 进 行 翻 译 。

   在 法 律 人 才 本 地 化 方 面 , 澳 门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近 几 年 有 了 较 大 的 发 展 。 这 些 本 地 法 律 人 才 主 要 来 自 澳 门 大 学 法 学 院 培 养 的 学 生 , 以 及 来 自 葡 萄 牙 , 中 国 内 地 、 台 湾 法 律 院 校 的 毕 业 生 , 他 们 一 般 都 懂 中 文 和 葡 文 , 分 布 在 政 府 各 个 部 门 或 司 法 机 关 , 有 的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 特 别 是 在 司 法 官 人 才 方 面 , 澳 葡 政 府 于 1 9 9 5 年 设 立 了 司 法 官 培 训 中 心 , 招 收 本 地 学 员 进 行 培 训 , 现 已 有 三 批 学 员 共 2 3 人 相 继 毕 业 , 担 任 了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 从 而 结 束 了 澳 门 本 地 司 法 机 关 没 有 本 地 司 法 官 的 历 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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