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否参与同其有关的外交谈判? 外 交 谈 判 是 主 权 国 家 之 间 就 有 关 共 同 利 益 或 共 同 关 心 的 事 务 进 行 磋 商 的 一 种 表 现 形 式 , 其 谈 判 主 体 必 须 是 独 立 的 主 权 国 家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不 是 一 个 主 权 国 家 , 当 然 没 有 资 格 单 独 地 同 外 国 进 行 外 交 谈 判 ; 即 使 谈 判 内 容 直 接 涉 及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利 益 , 也 只 能 由 对 其 拥 有 主 权 的 中 国 政 府 出 面 进 行 谈 判 。 但 是 , 考 虑 到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行 “ 一 国 两 制 ” 的 具 体 情 况 , 为 了 尊 重 其 高 度 自 治 的 地 位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1 3 5 条 规 定 , 当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进 行 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直 接 有 关 的 外 交 谈 判 时 , 可 以 允 许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派 出 自 己 的 代 表 , 作 为 中 国 政 府 代 表 团 的 成 员 , 参 加 谈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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