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澳门回归后,台湾在澳门设立的机构怎么办?

   台 湾 和 澳 门 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可 分 割 的 领 土 。 目 前 , 台 湾 和 澳 门 之 间 保 持 着 经 贸 、 旅 游 等 方 面 的 往 来 和 交 流 , 尤 其 是 澳 门 国 际 机 场 建 成 后 , 澳 门 与 台 湾 之 间 直 接 通 航 , 这 方 面 的 往 来 和 交 流 更 趋 紧 密 , 更 趋 频 繁 。 根 据 “ 一 个 中 国 ” 的 原 则 , 台 湾 在 澳 门 不 得 设 立 官 方 机 构 , 但 可 设 立 经 贸 性 质 的 机 构 。

   中 国 对 澳 门 恢 复 行 使 主 权 后 , 原 台 湾 在 澳 门 设 立 的 经 贸 性 质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原 则 上 可 以 继 续 留 驻 , 澳 台 之 间 也 可 以 继 续 保 持 和 发 展 双 方 在 经 贸 、 旅 游 等 方 面 的 交 往 和 联 系 , 但 台 湾 不 能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设 立 任 何 官 方 机 构 。 台 湾 驻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一 个 中 国 ” 的 原 则 , 遵 守 基 本 法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其 他 法 律 , 不 得 从 事 “ 两 个 中 国 ” 、 “ 一 中 一 台 ” 等 分 裂 国 家 的 活 动 , 不 得 做 不 利 于 两 岸 关 系 发 展 的 事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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