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期限超越1999年12月19日的原土地契约会否得到承认和保护?

   根 据 澳 门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除 依 法 属 私 有 的 土 地 之 外 , 凡 属 本 地 区 公 用 的 土 地 , 政 府 均 可 以 公 开 竞 投 的 方 式 , 批 给 私 人 和 法 人 开 发 、 使 用 。 公 用 土 地 的 批 给 分 为 租 借 和 租 赁 两 种 形 式 , 租 借 土 地 无 期 限 规 定 , 而 租 赁 土 地 则 有 一 定 期 限 , 最 长 不 超 过 2 5 年 , 期 满 后 可 续 期 , 每 次 续 期 不 超 过 1 0 年 。 无 论 是 租 借 还 是 租 赁 土 地 , 政 府 都 要 和 当 事 人 签 订 土 地 契 约 , 并 在 契 约 中 写 明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随 着 澳 门 政 权 交 接 的 临 近 , 不 管 是 无 期 限 的 租 借 土 地 契 约 , 还 是 有 期 限 的 租 赁 土 地 契 约 , 都 会 碰 到 土 地 使 用 期 限 超 越 1999 年 12 月 19 日 的 问 题 。 对 此 , 为 了 消 除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之 前 同 澳 葡 政 府 签 订 土 地 契 约 的 当 事 人 的 忧 虑 , 鼓 励 他 们 积 极 开 发 、 使 用 土 地 , 发 展 澳 门 经 济 , 基 本 法 第 1 2 0 条 明 确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依 法 承 认 和 保 护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前 已 批 出 或 决 定 的 年 期 超 过 1 9 9 9 年 1 2 月 1 9 日 的 合 法 土 地 契 约 和 与 土 地 契 约 有 关 的 一 切 权 利 。 至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后 , 再 新 批 出 土 地 或 给 原 来 的 土 地 契 约 续 期 , 则 完 全 属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行 管 理 的 事 务 , 因 此 必 须 按 照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有 关 的 土 地 法 律 及 政 策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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