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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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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既非附属他国的殖民地,亦非一个独立的城市国家,而是葡管中国领土。主权与治权的完全分离,决定了澳门的特殊法律主其政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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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政制特征可以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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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门作为葡管中国领土,并非政治实体,也没有完全的民主政制。1979年中葡建交后,主权与治权分离的政治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在某种意义上,葡萄牙获得中国正式"授权"代行管理澳门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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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澳门的政治制度独一无二,虽然总督地位突出,但并非美国式的总统制,也非葡萄牙式的半总统制;立法会虽有民主选举成份,但并不完全,也没有制约总督的政治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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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门享有较大程度的内部自治,但对葡萄牙主权机关特别是司法系统仍有一定依赖性。《葡萄牙共和国宪法》部分地适用于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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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澳门组织章程》1976年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改,已基本上适应澳门现实状况。澳门总督与立法会的职责权限划分也相对较为清楚,政制运作日趋协调和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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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澳门行政管理现状是典型精英共识政治的结果。虽然本地社会不是无条件支持政府,但基本上接受其管治。居民只要求在其认为应该干预的领域的施政取得起码令人满意的效果,"并不强求也不期望政府的施政似在那些反对派组织良好、准备随时取而代之的民主国家那样取得最佳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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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由于重大政治决策不取决于居民,澳门居民尤其是华人社会的政治意识和参与程度偏低,对政制的组织运作关心认识不足。近年尤其是进入过渡期后,此一情况有所改善,当家作主的意识有所加强,但距离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