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料∶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职权有哪些?

中新社澳门五月十五日电 新闻资料∶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职权有哪些?

中新社记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从这一天起,澳门步入实施“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新时代。

作为“澳人治澳”的领头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举足轻重,责任重大。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澳门特区政制架构遵循以行政为主导的精神,所以行政长官拥有很大的实权。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十八项职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职权为十三项)∶

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门特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同时,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如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为防止行政长官滥用职权和违法乱纪,基本法同时写明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监督的条款,包括提出弹劾案,在某种情况下可迫使行政长官辞职。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的任期是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在就任时应向特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澳门特区首任行政长官人选今日在澳门选举产生,澳门金融家、实业家何厚铧当选,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后,任期五年。(完)

最近更新日期:1999年10月29日
© 1999,中国新闻社版权所有,转载稿件务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