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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牧村等音乐人镇江维权 每首歌获赔2500元

2008年10月16日 16:4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资料图片:关牧村及其演唱歌曲

  今年初,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关牧村、王洛宾亲属以及施光南亲属作为原告的30件状告盗版制作商、销售商侵犯著作权案件,近日,这30件侵犯著作权案件已经全部审结,其中,12件案件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8件涉及王洛宾著作权的案件原告主动撤诉。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广东新田园唱片有限公司等承担侵权责任,每首歌赔偿关牧村、施光南2500元。

  原告称,他们在镇江市新华书店购买的17张光碟中,刻录了诸如《半个月亮爬上来》、《达坂城的姑娘》、《吐鲁番的葡萄熟了》等若干首脍炙人口的名曲,而相关出版商、发行商未经他们同意,就复制上述音像制品,侵犯了其收益权等著作权相关权益。因此,他们要求安徽、辽宁、广东等数十家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总金额达数十万元。而镇江市新华书店因出售这些光碟,在每宗案件中也被索赔人民币1元。

  日前,30件维权案件已经全部审结。其中,12件案件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8件涉及王洛宾著作权的案件原告主动撤诉。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广东新田园唱片有限公司等承担侵权责任,每首歌赔偿关牧村、施光南2500元。

  关于被告江苏省镇江市新华书店是否要承担销售侵权光盘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销售发票看,涉案光盘的销售者是镇江市音像书店,其与江苏省镇江市新华书店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虽然原告提出两单位地址相同,可能存在相互出租柜台的情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江苏省镇江市新华书店将柜台租赁给了镇江市音像书店,即使被告江苏省镇江市新华书店是柜台出租人,也应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承租人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驳回原告对镇江市新华书店的诉讼请求。 作者:王评 山亭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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