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型我秀"演艺合同纠纷案落槌 张杰被判赔50万
2008年09月04日 15:45 来源:新闻午报 发表评论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了解到, 2004年“我型我秀”冠军张杰与老东家之间的合同纠纷终审落槌,张杰须向上腾公司赔偿50万元。
2004年,张杰参加上腾公司主办的“我型我秀”选秀活动并获得冠军。同年9月1日,两者签订协议,约定由上腾公司替张杰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未经上腾公司同意,张杰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签订与该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合同,否则上腾公司有权责令张杰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其索赔。
2007年4月14日,张杰报名参加了2007“快乐男声”活动,并发函要求与上腾解约,理由是原东家对自己“雪藏”阻碍其艺术发展。上腾公司委托律师致函张杰,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要求其终止“快乐男声”节目活动。但是,同年5月3日,张杰与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一个月后,上腾公司将张杰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杰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腾公司与张杰2004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张杰赔偿上腾公司损失50万元。张杰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杰报名参加“快乐男声”活动,又与天娱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违反了与上腾公司之间的约定;且张杰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腾严重违约从而导致该演艺协议应予解除。因此,维持一审判决。□卢晓华 吴艳燕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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