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评:明星应为所代言产品真实性负相应责任
作为一个男人,少有人愿意在大庭广众之下坦承自己肾亏,正如男人也大多不愿轻易说“我不行”一样。但是,偏有明星就愿意在电视上对着千家万户说,“治肾亏不含糖”,现身说法,兜售药物。其人其容,则一副三十如狼、四十如虎的彪悍劲,哪有半点肾亏的病容。
明星当然不是活雷锋,如此这般,无非是拿了天价代言费,至于其肾是否曾经亏过,谁知道呢。也许其肾从不曾亏,其药从不曾服,但他通过广告文案的各种明喻、暗喻向大众传递信息:其肾本是极亏的,只因服了此药,把他的亏肾修复得珠圆玉润,方有如今这番猛男模样。
对于明星而言,不管有没有肾亏、都可以代言治肾亏药物挣钱的好日子也许很快就将一去不返。新近曝光的广告法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荐证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兼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你不曾肾亏,你没有服用过该药物,却因为拿了代言费为其大吹法螺,以后处罚起来可能真要急得你肾亏。
明星拿了代言费,应该为所代言产品的真实性、正当性负相应的责任,从道德上、法理上都是“本应如此”的应然。但在此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下,关于明星责任,一直处于模糊地带,以至于明星们在被问责时大多振振有词。比如早年唐国强因代言不孕不育医院广告引发争议,他回应,“难道要我体检不孕不育才能代言么?”而关于食品、药物,最常见的辩解是,“我查验过相关批文”,但是,你真的吃过、服用过,并体验到如宣传一样的神功吗?
“能力越强、责任越大”,用这样的台词来要求明星,那属于较高的道德期许;但即便是以普遍的道德标准,明星也不能仅仅从利己主义出发,而罔顾消费者可能遭遇的陷阱。难怪网民对草案一片叫好之声。
当然,在草案细则之下,一些个案可能会遭遇尴尬。比如前面所说的治肾亏药,比如汪东城为女性卫生巾做代言。我的看法是,既然咱肾不亏,也不吃这药,这钱就不挣了呗;汪东城用不着卫生巾,也就别代言了呗。如果小汪同学不服气,非要试着用一把,由于生理结构不同,可能不光是侧漏,前后左右都可能漏个不亦乐乎——小汪同学,别怪没提醒你哦。(林如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