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机构完成人民币兑换相关修法
2008年06月12日 11: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6月12日电 台湾立法机构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明定在两岸“货币清算协议”签订或机制建立前,人民币在台的管理及货币清算,由台“中央银行”会同台当局“金管会”订定办法。
据“中央社”报道,修正后的该条例规定,由“金管会”规定人民币携入的限额,若超过的部分,旅客应主动向台湾海关申报,并由旅客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
为配合七月放宽大陆观光客到台,台“中央银行”将会同“金管会”订定“人民币在台管理及清算办法”,由岛内银行自行与外商银行签订抛补合约,最快可望在六月底或七月初实现人民币在台双向兑换。
此外,条文还规定,若违规进行兑换、买卖或其它交易,即可没收,而岛内金融机构及外币兑换处违反规定,则将会被处以新台币30万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金。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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