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跨性别者”改身份证性别或不再需摘除性器官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过去台湾“跨性别者”要变更身份证性别,必须摘除性器官,遭人权团体控诉不人道。台湾“立法委员”丁守中25日举行记者会指出,“内政部”同意废止此一行政命令,未来跨性别者年满18岁后,经“性别变更委员会”面谈、6个月犹豫期后,确定坚持变更性别即可到户政机关登记,无须摘除性器官。
报道说,2008年台湾“内政部”强制规定,跨性别者或双性征者,要变更身份证性别时,必须摘除性器官。
“立法委员”丁守中昨天上午与前民进党主席施明德、“同志人权法案游说联盟”发言人陈嘉君在“立法院”举行记者会透露,他们日前与“内政部长”陈威仁、“卫福部次长”许铭能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同意废止这项行政命令。
出席记者会的吴小姐激动地说,跨性别者的打扮与生理性别不同,不但家人难认同,也容易受校园霸凌、求职碰壁。她就医时就曾经被医护人员连问12次“是否是本人”。
台湾“性别不明关怀协会”理事长吴伊婷表示,摘除性器官手术本身有风险,更剥夺跨性别者生育权,取消手术对跨性别者而言,不用再花费庞大代价去换取性别变更,也不需以生理特征来证明自己的性别认同。
吴伊婷肯定“内政部”愿意以客观,且不会被滥用的方式来保障跨性别者权益。
【编辑:温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