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
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 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 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 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 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 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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