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与网络主播是否必然认定劳动关系?最高法详解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3日 20: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中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已超2.5万家,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在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网络主播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王某负有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等义务,但在签订合同过程当中,王某有较强的议价权,而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王某无需遵守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周加海表示,根据该案事实,虽然北京某传媒公司可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王某的演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这是王某按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

  周加海还表示,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而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记者 刘世炯)

责任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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