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网报道:2010-3-10 17:103月12日晚8时,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网民在线交流。
- 主持人王效云:2010-3-12 20:01各位网友,大家好!人大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今晚又跟广大网友见面了。今天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以来的第八天,也是代表在线的最后一场活动,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了工作,今天,人大各个代表团的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都对这个报告进行了审议。今晚的人大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主要是请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围绕人大代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情况,就如何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问题与广大网民进行交流。
- 王效云:2010-3-12 20:02我先介绍一下出席代表在线活动的各位嘉宾,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声先生;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先生;我旁边这位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先生。
- 王效云:2010-3-12 20:02今晚的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的问答方式与前面两场相同,由这三位嘉宾轮流回答十家网站网友的提问。这十家网站是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国际在线、法制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网、中国人大网。具体的答问方式是在网友提出一个问题后先由一位嘉宾回答问题,然后,其他嘉宾可以做补充回答。现在,人大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开始。首先,我们请国际在线网提出网友的问题。
- 国际在线记者:2010-3-12 20:03各位嘉宾晚上好,我是国际在线记者。首先,我们想请孙检察长为我们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职能,其次我代表国际在线网友“希望”给您提出一个问题。他问到,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设置了驻所检察室,将法律监督阵地前移,以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目前检察机关的这一新举措效果如何?据了解,驻所检察干警的待遇过低,请您谈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 孙谦:2010-3-12 20:05各位媒体朋友、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首先我非常简要地介绍一下我们中国检察机关的一些职能和基本情况。现在世界各国绝大多数都有检察机构,我们中国有检察机关,但是中国检察机关有它的特色,它的特色就在于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各国的情况看,检察机构主要是行使公诉职能,在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包括我们亚洲的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检察官有侦查官员犯罪的职能。除这两项之外,中国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就是要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监督职责,追诉犯罪,保障人权,守护法律,维护国家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 孙谦:2010-3-12 20:12检察机关的工作在昨天曹建明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已经作了全面的介绍。在这里根据刚才网友提的问题,也结合检察职能做一个回答。刚才提出的问题就是关于对看守所进行监督的问题。实际上,这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诉讼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也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机构的活动是否合乎法律进行法律监督。
- 孙谦:2010-3-12 20:12刚才您提到看守所的问题和驻所检察,确实,这几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的活动,特别是羁押活动也进行了专项的检查,也是针对这一两年以来出现的类似大家都知道云南“躲猫猫”的事情,以及最近发生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这类事件的发生,是对法治的损害,广大网友、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大家也注意到云南“躲猫猫”事件很快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参加伤害李乔明的几个在押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最高的判了无期徒刑,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有渎职行为的两位看守所的警察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我们检察机关的态度就是对于这些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造成在押人员伤害,甚至死亡的,一定要依法予以追究。因为对监狱、看守所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 孙谦:2010-3-12 20:13通过这些监督来保证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因为不管是多么严重的犯罪,他都有他的权利,对他的合法权利要予以保护。这是制度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这些监督来保证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因为不管是多么严重的犯罪,他都有他的权利,对他的权利要予以保护。这是制度文明和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至于驻所检察,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这方面的监督也是通过对监狱、看守所派出一些检察机构或者检察人员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注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这方面工作应当讲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的方面。包括我们派驻人员的紧张,编制机构的限制,在一些看守所只能进行巡回式检察,驻所检察也是我们今后加强法律监督的一个方面。
- 新华网记者:2010-3-12 20:13我是新华网记者,三位嘉宾晚上好,我们位网友想问一下敬大力检察长一个问题,他说,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依靠什么实现?如何保证检察机关接受监督?谢谢。
- 敬大力:2010-3-12 20:14很高兴今天来这里和各位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我将认真回答各位网民提出的问题,与网民积极互动。我是来自湖北省检察院的全国人大代表,感谢各位网友长期以来对湖北省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大家登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门户网站,这个网站也叫荆楚公平正义网,在这个网站上有我们全省检察机关的各类信息,也有很多互动的平台,欢迎大家的光临。
- 敬大力:2010-3-12 20:19刚才这位新华网的网友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自身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又应该怎样接受监督的问题。我们经常在社会上听说这样一句话,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你监督别人,谁来监督你?”这样一个疑问,长期在社会上流传。我想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检察机关这些年来长期思考的问题,也是长期探索实践的一个问题。昨天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用大量的篇幅来讲加强自身监督问题,足以看出检察机关对自身监督问题的重视。一切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检察权也不例外。我想有这么三句话,这也是在我们检察机关这些年叫得很响的三句话,第一句话,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自己必须首先接受监督;第二句话,法律监督要把自身的监督放在同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就是对自身的监督和我们在诉讼环节对其他政法机关的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第三句话,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首先保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监督自己,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地行使,在社会上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也赢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信任和认同,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 敬大力:2010-3-12 20:25思想认识的提高,也促进了我们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应该说,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系统的自身监督制约的体系。从昨天在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里面也从各个角度谈了我们自身监督的体系,一个是我们检察机关要接受外部的监督制约,比如我们检察机关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接受党的领导,要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还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同时,在诉讼环节,公检法机关几家都是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监督审判工作、监督侦查工作,同时,也要受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这是从外部讲。
- 敬大力:2010-3-12 20:25从我们内部来讲,我们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履行不同的职责,是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在我们检察机关内部有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也负责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在检察机关的上下级关系来看,是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在这个领导关系里面,除了一般工作上的部署和宏观工作的领导之外,现在有三类情况是要提交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的,比如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现在已经由上一级检察院来审查批准。对侦查的职务犯罪的撤案和不起诉,也要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批准。我想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制约关系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关系。
- 敬大力:2010-3-12 20:36再就是我们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自身也有一个办案流程管理的问题。比如我们在办案中,最高检察院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如上所述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对我们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体系。相信这种监督制约体系对于我们自身执法监督制约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 人民网记者:2010-3-12 20:36各位嘉宾晚上好,我代表人民网网友sunhw2007问肖声代表一个问题,让司法的公开化落到实处,应该对涉法涉诉上访申诉案件能够公开听证,让检察院监督、人民监督、社会监督。请问你们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是怎么处理的?边打官司边上访的案件是不是不受理呢?打完官司再多次上访没用又该怎么办呢?谢谢。
- 肖声:2010-3-12 20:36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能够在两会期间和各位网友在线交谈。我首先非常赞同刚才这位网友提出的一个观点,这位网友提出要让司法的公开化落到实处,应该对涉法涉诉上访申诉案件能够公开听证,我觉得这个观点非常好,非常赞同。事实上,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上访案件过程中,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涉检上访案件多数都采取了公开听证这种方式来解决。所以,我非常赞成这位网友的观点。这位网友提出了三个问题。我逐一地来回答。
- 肖声:2010-3-12 20:36第一个问题,请问你们对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是怎么处理的?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在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全国检察机关要把深入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一项着力点。曹建明检察长还提出,要建立健全涉检上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处理好涉法涉诉案件,处理好涉检案件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包括我们辽宁省的检察机关,都把处理好涉检上访案件作为一项突出的重点工作,认真妥善抓好。比如在我们辽宁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上访案件,对于普通的涉检上访案件,实行首办责任制,就是当事人来上访,第一个接待的检察官实行首办责任制,你接待这位上访人,你就要办理到底,直到当事人案结事了,不能今天让当事人找张检察官,下次来了就要找李检察官,这叫首办责任制。对于重大疑难的涉检上访案件,实行检察长包案制。检察院各位领导对重大疑难的上访案件要包案处理,而且也要一包到底,直到案结事了。
- 肖声:2010-3-12 20:37在接待上访中,每周还设立了检察长接待日,由检察长出面来接待一些多次上访、反复上访的当事人。对一些重大的疑难案件,还实行刚才这位网友说的公开听证的方式来处理重大疑难上访案件。另外还设立信访督察员制度等等。
- 肖声:2010-3-12 20:38第二个问题是边打官司边上访的案件是不是不受理。我觉得边打官司边上访是不是大可不必啊,因为你如果正在打官司,我认为,就没有必要上访。因为你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应该耐心地等待司法机关的司法裁决,不管您的案件是诉讼到法院还是到检察院在处理,正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我想,司法机关的正式裁决应该是还没有正式做出。司法机关的裁决可能对您有利,这你就不必要上访,如果司法裁决对您不利或者说用法律语言说您败诉了,这个时候再考虑下一步应该怎么做。如果司法裁决的理由很充分,法律事实的依据很充分,那么就应该考虑是否应该息访息诉。如果自己确实觉得非常冤枉,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那么,您再采取法律的途径,或者是上诉、或者是申诉、或者是上访,依法采取法律的途径寻求司法救助。
- 肖声:2010-3-12 20:41第三个问题是打完官司再多次上访没用怎么办。我想要从两个方面思考。第一,如果打了官司是败诉了,又多次上访没有结果,我觉得首先应该审视一下自己所打的官司、自己所上访的这个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自己审慎地审视一下。如果有关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事实依据、法律依据都很充分,那么就要心平气和地对待司法机关的裁决和负责处理上访机关的处理决定。如果确实是非常冤枉,那么,我想,有一种办法也可以,检察机关的职责可以受理申诉。人民检察机关有信访工作的规定,到检察机关申诉当然也是两种结果。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认为您的申诉没有道理,会跟您讲清道理,宣传法律;如果认为有道理,检察机关会帮助你提起抗诉。谢谢。
- 王效云:2010-3-12 20:41接下来请中国网提出网友的问题。
- 中国网记者:2010-3-12 20:42各位代表,晚上好。中国网天津网友维罗妮卡向敬大力代表提问,俗话说的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认为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防腐败,是司法活动监督机制建设中关键的一环,您认为呢?
- 敬大力:2010-3-12 20:43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和我上一段提出的问题是相通的。这位网友提出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非常赞同。以公开促公正,我觉得这种观点是非常正确的。权力只有在阳光运作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正和廉洁。我赞同以公开促公正的关系。公开是给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果都是暗箱操作,都捂着盖着,不光说人民群众不能监督你,新闻媒体不能监督你,有权机关也不可能监督你。所以,公开是非常重要的。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基础条件。
- 敬大力:2010-3-12 20:46我们通常讲检务公开、审务公开,这个公开、那个公开都是指对社会的公开,我认为从广义上来讲应该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有权机关的公开,比如说我们检察机关各项工作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询问、质询,这些都要公开。另一个方面,就是更广泛意义上来讲,我们要向社会公开。要把国家机关的相关活动,除了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能公开的都要公开,才能够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所以,我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就是这个道理。
- 敬大力:2010-3-12 20:53我想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作才能保证公正和廉洁,如果权力在暗箱中操作必然产生腐败和犯罪的问题。我们现在发现了一些司法腐败的问题,往往都是在暗箱操作,同缺乏公开的机制是相关的。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的思想,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一个内容和形式的问题,检务公开应该把握住两条:第一条,在公开的内容上,要确立什么原则呢?就是除法律规定保密的以外,能够公开的执法活动,办理的案件,会议的精神,有关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我们湖北省检察院已经向社会做出这样的承诺,比如荆楚公平正义网就有很多检务公开的信息,就是从内容上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第二条,在形式上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了解检察工作,使检务公开有足够的形式。今天通过我们在座的十家网络媒体,让我们同广大网民交流、和社会各界交流,就是一个非常便捷的、可以互动的、又有海量信息的检务公开平台,一个非常有作用的平台。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网络这种形式,大力地推动检务公开,加强同广大网民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谢谢。
- 中国经济网:2010-3-12 20:53各位代表、嘉宾晚上好,我是中国经济网的记者,我代表中国经济网网友“火星人”请问肖声代表一个问题。他说,周边很多人都认为现在的司法很大程度上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你们怎么看?你们了解民众对检察官的普遍看法吗?如果遇到您的同事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您会挺身而出吗?谢谢。
- 肖声:2010-3-12 20:54这位网友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它也充分反映出广大网友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和强烈关注。应该说,社会发展到今天,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就无从谈起。这位网友提出说周边的很多人都认为现在的司法很大程度上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我不太赞同这个观点。当然,这种观点一方面也反映了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望。不可否认,由于某些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存在使渴望司法公正的群众又有些失望,由殷切希望到有些失望,所以,可能就得出这位网友所说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结论。我是这么看的。
- 肖声:2010-3-12 20:58我们打官司是因为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侵害,我们想通过司法的途径、通过司法的公正来维护和实现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不应该因为某些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而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我想,要真正地维护司法公正,也需要有全体民众信念的支持,再加上司法机关不懈的努力,相信随着我们国家法制的不断进步,司法不公问题会逐步解决的。这位网友还提出,如果遇到你的同事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你们会挺身而出吗?我想明确、公开地承诺,如果我周围的检察官有司法不公的情况,我一定会挺身而出。因为这是我作为检察长的法定职责,我不能回避这个问题,我会挺身而出。谢谢这位网友。
- 法制网记者:2010-3-12 21:00各位嘉宾、代表,晚上好,我是法制网记者。我们的网友“头上有法”给孙检带来这样一个问题,他说去年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您能介绍一下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吗?它的亮点都有哪些?如今意见已经实施一年了,您能从具体数字上谈一谈这个意见对于我们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都起到了哪些作用?谢谢。
- 法制网记者:2010-3-12 21:00各位嘉宾、代表,晚上好,我是法制网记者。我们的网友“头上有法”给孙检带来这样一个问题,他说去年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您能介绍一下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吗?它的亮点都有哪些?如今意见已经实施一年了,您能从具体数字上谈一谈这个意见对于我们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都起到了哪些作用?谢谢。
- 孙谦:2010-3-12 21:02谢谢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想说的是,这个文件实施没有一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底发布的。网友、群众关心检察机关这样一个意见,我感到非常高兴。我想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意见的出台背景。现在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和矛盾多发时期,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矛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非常强烈,特别是对那些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甚至是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等,人民群众非常的愤恨,反映也非常强烈。
- 孙谦:2010-3-12 21:10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遏制那些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的行为,这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特别是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最高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了这样一个文件,对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做出了详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根据广大群众的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明确了诉讼监督的重点和措施。
- 孙谦:2010-3-12 21:21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明确了我们强化对诉讼活动监督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体现为民执法,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最根本的要求。
- 孙谦:2010-3-12 21:31第二,提出了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对诉讼进行法律监督,重点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就是应当作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没有侦查的,要加强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二方面是探索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的监督,比如把一般的纠纷作为诈骗案件来处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对公安机关监督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刑讯逼供,防止暴力非法取证,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防止超过法律规定时限羁押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纠正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再一方面,是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再一个就是对于监狱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 孙谦:2010-3-12 21:31第三,这个文件还就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作出了部署,特别是突出强调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各极检察机关正在按照这个文件的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
- 孙谦:2010-3-12 21:35我另外再介绍一点情况,与我们做出这个加强检察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意见有直接关系的,就是2008年以来,全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或者强化诉讼监督的决定或决议,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加有效地、更加积极地履行监督职责,同时也要求相关部门,比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一些行政执法机构理解、支持和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指导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奠定了基础,在现实中作用是比较明显的。
- 孙谦:2010-3-12 21:37这个意见颁布之后,也受到了各地检察机关的欢迎,他们认为,我们开展工作,依据更明确了,规定得更系统了,指导思想也清楚了,我们就是要体现执法为民,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把我们的法律守护好。刚才大力检察长和肖声检察长也都谈到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用老百姓的话就是守护着法律,防止法律被践踏或者被违反,发现了之后提出意见纠正。这个监督机制也就是提醒、提示的意思,就是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的行为。发挥这个监督作用,检察机关确实还任重道远。
- 孙谦:2010-3-12 21:42结合过去一年的工作,我简单地给网友们说几个数字。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纠正公安机关这方面的案件是19466件,对于不应当立案,公安机关立案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纠正了6742件,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检察机关认为在证据、适用法律上确实有错误的,提出抗诉3963多件,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依法提出抗诉11556件,检查纠正判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9883人,同时在我们加强诉讼监督的过程中,也依法查处了一批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等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2009年全国公安人员、审判人员包括检察人员有2761名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 中国广播网记者:2010-3-12 21:45中国广播网网友请问敬大力代表,司法独立应当不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干扰,发挥律师的作用,加强司法监督,但是律师的作用体现在哪些地方?很多时候我们在遇到司法问题的时候,都会觉得很无奈,因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都良莠不齐,该如何去找一个能为我们解决问题的好律师呢?谢谢。
- 敬大力:2010-3-12 21:48这位网友提出了两个独立的问题。一个是独立行使职权,一个是律师的作用。对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检察权这个问题,我想应该澄清一个问题,什么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接受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宪法问题,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检察机关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当然党委不去过问具体案件,这样一个制度,是我们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也是我们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一个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司法独立同党的领导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
- 敬大力:2010-3-12 21:53关于这位网友提出的有关律师方面的问题。我想,我们国家的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作为职业化的从事法律工作的一部分力量,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从具体来讲、从微观来讲,根据法律规定,他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办理具体的案件。从宏观层面来看,律师制度同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一样,对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律师能够通过其依法有效的职业活动,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司法文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从而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现在我们国家广大律师,绝大多数的律师是好的,他们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有些优秀的律师是值得全社会尊重的。
- 敬大力:2010-3-12 21:55检察机关和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关系是非常紧密的。检察官和律师经常出现在法庭的两面进行辩论,但是,检察机关不会因为我们是在法庭上是对手而忽视律师权利的保障。检察官也好,律师也好,都是为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治在从事自身的工作。有些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双方的争论可能更加促进了相关案件的公正处理,这类例子比比皆是。所以,我们从最高检察院来讲,从各级检察院来讲,一直强调,根据诉讼法、根据律师法,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权,保障他们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各项职业权利,检察机关会继续地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好维护、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工作。
- 央视网记者:2010-3-12 21:55各位嘉宾晚上好,我代表中国网络电视台和央视网网友“天才字仲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请问肖声代表,我们身边存在不少这样的现象:一件案子到法院后,被无故拖延审判,一些法院对严重超越法定审限的枉法行为已经麻木,甚至已经习以为常,于是出现了数年不结的案件,执行难是众所周知的现象,请问代表有什么办法解决?谢谢。
- 肖声:2010-3-12 21:56应该说这个问题由法院院长来回答可能更合适一些。我想这位网友向我提出这个问题可能是他看了我的简历,我曾经担任过法院院长,所以,我也愿意回答这个问题。
- 肖声:2010-3-12 21:58前面很多网友提出的问题,多数是涉及司法公正的问题,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认为,它是涉及司法效率的问题。现代司法制度的内涵有三句话,叫公正、权威、高效。现代司法制度的内涵应该是公正的司法、权威的司法、高效的司法。高效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在当法院院长的时候常说一句话,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至司法机关,假设十年之后才得到公正的处理,这种迟来的公正肯定不是真正的公正。所以,我非常理解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应该说,在强调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特殊强调司法效率的问题,司法机关也包括检察机关,案件不能久拖不决。
- 肖声:2010-3-12 21:59这位网友还提出了执行难怎么解决的问题。执行难的问题确实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强烈关注的问题。但是近几年大家可以看到,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近几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都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做了很多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我感觉,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有所缓解。
- 中国新闻网记者:2010-3-12 22:10中国新闻网网友提问孙谦检察长,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如何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谢谢。
- 孙谦:2010-3-12 22:10在开始的时候,我已经简单地向网友朋友们介绍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我们国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在国家权力、结构、司法制度的设置上都体现了它的一些鲜明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常叫一府两院,在这样一个体制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腐败等等。所以,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对于行政权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我想,主要的体现在三个方面:
- 孙谦:2010-3-12 22:11第一个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就是这类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类犯罪的发生与这个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权力有着必然内在的联系,所以,一个官员犯罪了,但是他没有利用权力,就是普通的犯罪,比如伤害,这个不归检察机关管,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等这些利用权力的犯罪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起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这些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这里大量是行政人员,通过侦查这些犯罪案件来保障国家行政权正确行使。有的人会提出问题,说你侦查的是犯罪,还有一些没犯罪的呢?因为任何一个监督机制的作用都有一定的范围,都不是万能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各个层次,甚至有道德的,有纪律的,还有法律的,法律是最底线的,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刑事法律的时候,可以通过党政纪处分或道德准则来谴责,超越这个底线,达到犯罪程度了,检察机关就代表国家对他进行刑事追诉,一方面停止他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这也是对他的教育,通过这样的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正确行使。
- 孙谦:2010-3-12 22:11第二个方面,对行政机构和行政权范围的,比如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构的活动,也有监督和制约。前面我在诉讼监督中已经介绍了一些情况,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了,对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我就不再重复了。
- 孙谦:2010-3-12 22:11第三个方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体现在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对错误的行政案件判决有权提出抗诉,通过这几方面对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发挥重要的作用。
- 孙谦:2010-3-12 22:11我再补充一点,也许有的网友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行政权和职务犯罪到底什么关系?实际上国家行政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保证这些职务活动的合法性,不能不作为,也不能滥用权力、误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国家公权力就不会出现问题。
- 央视网记者:2010-3-12 22:12我代表中国网络电视台和央视网网友请问敬代表,请问如何隔绝在司法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如何提高司法透明度?谢谢。
- 敬大力:2010-3-12 22:14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干涉,刚才我讲了,这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这条宪法原则对于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权威,是一个必然要求。如果说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职权,有关方面经常给予干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就有很多的困难和问题或者阻碍。如果说行政机关超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干预、阻挠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当然应该禁止。但是,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等于说我们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不接受行政机关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有关行政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的社会组织,都可以、都有权向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提出这样那样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也要认真地听取,合理的也要吸收、照办。
- 敬大力:2010-3-12 22:15我认为当前各级政府部门的法治观念是越来越强,起码我接触到的很多党政领导,是自觉地维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干预司法的情况极少发生。我想我们法治建设经过这么多年各方面的努力,中央一再的推动,我们的全社会法治观念有了极大地提高,现在各方面的法治观念同改革开放之初全社会法治观念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当然,在个别的地方、个别的事件上、案件上,有没有受到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方面的干涉、阻碍的问题?也有,不是一个没有,也会有极少数这类情况的发生。那么发生这种情况靠什么?怎么解决?我想,一个是要靠制度约束,要靠法制的力量,要靠工作机制来限制这些干涉行为。二是检察机关自身要坚持原则,要敢于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维护法律的权威,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 敬大力:2010-3-12 22:19因为适用法律问题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有关方面在询问的时候,检察机关也要主动地向有关方面做出说明,讲解法律、相关法律政策的界限和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我想法律制度上、政策界限上的这些问题说明白了,就会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 敬大力:2010-3-12 22:24讲到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的问题,刚才回答检务公开这个问题时也谈到这个问题,一个是内容上,该公开的一律公开,在形式上要创新公开机制,创新公开的平台,这个就不多说了。我想有这样两个问题需要重视,一个是解决由于渠道不畅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们检察机关同社会、同人民群众由于相互沟通的渠道不顺而产生的信息不畅通的问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群众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要对你进行监督,而苦于没有渠道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状况;另一方面我们检察机关也有很多事情、很多事项,我们制定了很多工作部署,希望向社会广泛地宣传,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比如我们的司法解释、我们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各方面理解等。所以,我们讲提高透明度的问题是双向的,我们要找出一些合适的途径和形式,解决这些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阻碍。
- 敬大力:2010-3-12 22:26再就是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和媒体的关系问题。我们检察机关要做到尊重媒体、善待媒体,同媒体形成良性互动,为了更有利于推动我们检察机关同媒体的互动工作,我们湖北省检察院打算组建新的新闻处,在过去宣传处的基础上,扩展其职能,新闻处要负责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同媒体的联络工作、收集和分析网络舆情、维护门户网站。现在湖北省的全省120多个检察院(三级检察院),每个检察院都有自己的门户网站,这项工作在湖北检察机关应该说做得还是不错的。所以,也希望今天在座的十家网络媒体和广大其他媒体,也多同我们检察机关加强互动,我们检察机关也会主动地和你们联系,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我们认为同媒体的互动关系是增加检察机关透明度的一个重要的形式。
- 新华网记者:2010-3-12 22:26我们有一位网友想问肖代表一个问题,您能不能结合您的工作实践体会,谈谈您怎么看待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吁?您觉得如何做才能让群众对司法满意?谢谢。
- 肖声:2010-3-12 22:28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想说两句话,就是怎么看待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吁。第一句话,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吁,而且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价值追求。第二句话,广大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吁,也是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
- 肖声:2010-3-12 22:32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想说两句话,就是怎么看待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吁。第一句话,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广大群众的强烈呼吁,而且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价值追求。第二句话,广大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吁,也是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
- 肖声:2010-3-12 22:33关于第二个问题,一是要切实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司法公正,我想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我们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过去对实体公正比较看重,对程序公正有时候不那么重视,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意,有时候他对你的处理决定、你的司法裁决,他认为你是公正的,但是在程序上,你不公正,人民群众同样不满意。例如,司法机关处理一个案件,他最后的司法裁决和处理决定是依法进行的,是公正的,但是,拖延了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就像我刚才说的迟到的公正,这就是程序上的问题,人民群众同样不满意。
- 肖声:2010-3-12 22:35二是切实解决司法作风的问题。解决司法作风的问题,就是要严格依法处理案件与耐心宣传法律相结合。我们有些案件的处理,可能程序上、实体上都公正了,但是,由于人民群众的方方面面的原因,文化素质的问题,对法律的理解问题等等,他认为,你不公正而不满意。在这个时候,一个良好的司法作风、耐心的宣传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这么一个非常孝顺的孩子,他的奶奶过生日,他想送点礼物,但是他没有钱,他看到别人拿一些废旧电线去卖钱,他没有废旧电线,于是他晚上爬电线杆子上盗割了电线,卖了钱,给他奶奶买生日礼物,但是他盗割的这个电线恰恰是生产用电,或者是重要的通讯设备,甚至可能是军事设施等等,触犯了刑法,检察机关要对他提起公诉,但是,村民们、孩子的爷爷奶奶都求情,说这个孩子是个好孩子,是个孝顺的孩子。在这种时候,检察机关必须耐心地宣传法律,你要讲这个孩子触犯了刑法的哪一条规定,为什么检察机关要起诉他,你只有反复耐心地宣传法律,人们理解了法律,才会对你的司法裁定没有异议,当然检察机关一定会考虑这个孩子,比如他是未成年人,那么,有处理未成年人的法律,他如果是成年人,可能考虑他的出发点,考虑他是初犯、偶犯,决定是否采取从轻处理的原则。我觉得严肃处理案件,耐心宣传法律,是一个检察官应有的优良司法作风。
- 肖声:2010-3-12 22:36三是解决司法公开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你所处理案件的事实、法律都要有透明度,就检察机关而言,对犯罪嫌疑人要透明,你依据什么法律起诉他,事实依据是什么;对于律师要透明,对社会要透明,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 肖声:2010-3-12 22:37四是切实解决司法宗旨或者司法为民的问题。我们的司法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句话说起来好说,真正做到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所以,要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办案,和人民群众心贴心地办案,再说一句通俗的话,把群众的事当成亲人的事来办。我想这样做,人民群众才会对司法满意。谢谢。
- 中国人大网记者:2010-3-12 22:39各位嘉宾晚上好,我代表中国人大网网友“国泰民安”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提给孙谦副检察长的,这位网友说,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怎么区分?谢谢。
- 孙谦:2010-3-12 22:42谢谢这位网友的问题。首先我想说,人大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都有“法律监督”,但是他们不是一个层次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论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它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授权给检察机关的一种职责。这是一个权力渊源的问题。
- 孙谦:2010-3-12 22:44具体来讲,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也有监督权,它的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检察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对具体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般不涉及具体案件。检察机关是具体的,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是宏观的,是全局性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微观的,是具体的,它通过办案、通过诉讼活动,通过侦查,通过公诉这些具体活动,来实现它的法律监督职责。
- 人民网记者:2010-3-12 22:45人民网网友“蔡馥敏”问“司法阳光”必须允许当事者的亲友团全程录音、录像,可现在不要说是当事者了,就是连新闻媒体的记者都没有权力进入审判现场,监督如何有效开展,如何让人信服?谢谢。
- 敬大力:2010-3-12 22:49司法公开也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司法公开、阳光司法必须遵从司法规律,必须遵照一些法律程序上的规则、法庭规则,我想这个阳光司法或者司法公开,并不等于暴露司法,我们要在一定规程、一定规律下实行监督,这样才能使我们的阳光司法是一个健康的司法。同时,我们要考虑到我们的司法在程序、流程上也要充分尊重个人的隐私,也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据我了解,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庭审活动,也是不允许录音、录像,甚至照相,应该说这是一个国际司法惯例。相比来讲,我想我们国家现在在司法过程中很多做法,应该说是比较先进的,较其他一些国家来讲。比如,据我了解,有一些法院实现了庭审的网上直播,有一些法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我想,世界上有些国家还没有做到我们国家这种程度。我想,并不是说亲友团不能录音、录像,记者不能录音、录像、照相,就不能去监督审判、监督司法,照样是可以监督司法。现在据我了解,有些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推行庭审活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像我们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样。官方的录音录像也是保证不间断的、全程的录音录像,人民群众认为庭审活动有问题、司法工作有问题,完全可以申请有关机关去进行审查和处理。谢谢。
- 国际在线网记者:2010-3-12 22:50国际在线网友“老师”给肖代表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他印象中,检察院是专门抓贪官的,可是在现实中,贪官往往很有势力,如果他的家人买通了法院的审判人员,获得轻判,检察机关岂不白忙活了,请问怎样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 肖声:2010-3-12 22:55看来这位网友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很了解、也很熟悉。检察机关内部有一个机构叫反贪局,确实是专门抓贪官的,用法律术语讲叫查办职务犯罪,或者说叫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抓了贪官之后,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抓了贪官后有起诉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但同时,检察机关不仅有起诉权,而且对法院的判决也有监督权。这就是刚才很多网友都问到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对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也有监督权。如果法院确实重罪轻判,或者说有罪不判,再或者说轻罪重判,特别是畸轻畸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所以,这位网友提出如何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我看就司法机关内部来说有两条,一条是法院公正审判,再一条就是检察院敢于监督。
- 中国新闻网:2010-3-12 22:56请问孙谦副检察长一个问题,您能否介绍一下检察院在监所检察方面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措施,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 孙谦:2010-3-12 23:00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看来大家对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确实是高度关心和重视。看守所由公安机关来管理,监狱这些改造机构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据我们所知,我们国家公安部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并且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减少和避免发生在看守所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也包括与检察机关一道开展了对看守所执法的检查,严厉追究那些看守所中的牢头狱霸,严厉追究一些警察渎职造成被监管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案件。我刚才也介绍了一些情况,但是问题的解决需要有一个过程,这里面涉及到我们一些司法执法人员的观念,这个观念,我个人认为主要是对人权的重视。我们平常也遇到一些朋友或者一些同志问起,为什么司法机关老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问题?因为一个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后,他人权的自我防卫能力是下降了,同时这个时候他的人权容易被忽视,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人的人权,这也是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很多文件强调的一个问题,当然也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
- 孙谦:2010-3-12 23:01当然,我刚才讲过,由于观念的问题,还由于我们一些看守所警察的素质问题,也包括关押的条件问题,这与经济的发展也有关系。所以,解决这些问题,确实不是一朝一夕的,但是,从检察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我们都有共识,就是一定要千方百计地推动这个问题的解决,一定要真正严格地执行法律,对那些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检察机关来讲,我们具体有这些方面的要求,也在实践中采取了一些措施。
- 孙谦:2010-3-12 23:11第一,我们强调监所检察现在一个突出的任务就是要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作为一个重点。第二,在审查逮捕时,要注重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对于没有必要逮捕的,一定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逮捕和进行羁押。因为拘留和逮捕主要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出现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等等,甚至是报复证人等等,就是说法律规定,羁押一个人必须是有条件的,是有严格限制的。检察机关要注意审查是不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是不是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是不是采取其他的办法,比如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种情况才能羁押,否则不能羁押,要减少羁押。第三,严厉惩处牢头狱霸和看守所警察的违法活动,牢头狱霸主要是我们发现在一些监管场所出现的伤害事件,是有一些同监室的或者共同在押人员实施的,关押期间,形成一个头目,这个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进行欺辱、虐待等等,有的时候导致了一些人身伤害,对这类牢头狱霸必须予以法律的追究。同时对监管中滥用权力或者渎职的监管干警也要依法追究,再一点,保障被羁押人的控告申诉权的实现,对监室的牢头狱霸也好,对执法人员也好,都有权提出控告。同时我们要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刚才前面我两位同行已经讲到了,在这个阶段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介入会对我们的执法也是一个促进,对于粗暴野蛮执法、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律师会及时发现,也会提出意见。
- 孙谦:2010-3-12 23:17第一,我们强调监所检察现在一个突出的任务就是要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作为一个重点。第二,在审查逮捕时,要注重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对于没有必要逮捕的,一定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批准逮捕和进行羁押。因为拘留和逮捕主要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出现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等等,甚至是报复证人等等,就是说法律规定,羁押一个人必须是有条件的,是有严格限制的。检察机关要注意审查是不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是不是能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是不是采取其他的办法,比如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种情况才能羁押,否则不能羁押,要减少羁押。第三,严厉惩处牢头狱霸和看守所警察的违法活动,牢头狱霸主要是我们发现在一些监管场所出现的伤害事件,是有一些同监室的或者共同在押人员实施的,关押期间,形成一个头目,这个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进行欺辱、虐待等等,有的时候导致了一些人身伤害,对这类牢头狱霸必须予以法律的追究。同时对监管中滥用权力或者渎职的监管干警也要依法追究,再一点,保障被羁押人的控告申诉权的实现,对监室的牢头狱霸也好,对执法人员也好,都有权提出控告。同时我们要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刚才前面我两位同行已经讲到了,在这个阶段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介入会对我们的执法也是一个促进,对于粗暴野蛮执法、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律师会及时发现,也会提出意见。
- 孙谦:2010-3-12 23:18我想补充和回应一下前面敬大力检察长说到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问题,不仅人大要监督,人民群众要监督,警察和法官要制约,律师的介入、律师的作用对于检察机关防止出现错误、规范文明理性执法也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支持。正因为如此,最高检察院在2004年出台了一个重要的文件,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定检察机关一定要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这是防止错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我们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一定争取能够不断地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使我们的司法更人文、更文明。谢谢大家。
- 中国经济网:2010-3-12 23:18敬大力代表,您好。网民“小兔子”问您一个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是对民事诉讼活动享有知悉权,但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导致相关工作存在障碍,渠道不畅,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 敬大力:2010-3-12 23:18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有同感。现在我们国家法律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应该说逐渐在完善。但是,很多方面,也存在一些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法律监督的手段、机制,确实需要进一步的立法的完善。我认为,目前现在急需要完善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一个是检察机关的核查权。就是检察机关要监督诉讼违法行为,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便于发现诉讼违法行为,如果没有一个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机关不可能及时发现诉讼违法行为,就无从谈起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 敬大力:2010-3-12 23:21再一个,如果检察机关发现了诉讼违法行为,没有一定的核查权,不对这个事实进行核查,也缺乏监督的根基,也无法确证诉讼违法行为的发生。知情权、核查权是今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 敬大力:2010-3-12 23:22从我们湖北来看,值得欣慰的是,刚才孙谦副检察长讲到的十几个省市区人大作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其中包括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一共九条,是去年7月份制定实施的,这个决定里面,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核查权的问题,为检察机关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保障,比如说在解决知情权方面,这个决定里面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发案、立案、个案羁押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同时规定,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到法院调卷、阅卷,所以,这些规定,解决了过去长期没有解决的一些问题,对于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是在知情权方面。
- 敬大力:2010-3-12 23:26在核查权方面,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监督调查,发现诉讼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有关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调查和核实工作。这就解决了核查权的问题。据此规定,我们湖北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别制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加强联系和配合,以及监督制约的规定,对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做出了详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我们省检察院制定了两个调查办法,一个是刑事诉讼监督调查办法,一个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调查办法。根据这两个调查办法,发现有关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我们就要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在必要的调查的基础上,形成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工作。这样提高了我们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也得到了有关机关的信任。监督调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法律监督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统计数字来看,这些年以来,湖北省的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加大,质量提高,很多监督案件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立法解决工作机制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 中国人大网:2010-3-12 23:31我代表中国人大网匿名网友给三位检察长提一个问题,请问各位检察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和行政诉讼领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具体体现在哪里?仅仅是接受申诉,提起抗诉吗?还有一个问题是一些地方检察院曾有过支持受害百姓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等公益诉讼的做法。比较困惑的是,如果是县政府做出引进污染企业等违法的行政行为,存在受害危险的老百姓怎么提起行政诉讼?检察院能否进行法律监督?能否提起行政公诉,以维护广大群众不受不法行为侵害?谢谢。
- 孙谦:2010-3-12 23:36第一个问题是说检察机关是不是就是接受申诉和提起抗诉,按照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的方式主要就是这个。这位网友说的是对的。但是,现实中,确实有一些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年来,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议论也还是比较多的,讨论得也比较多,按照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它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诉讼不够发达,根据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2009年全国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十二三万件,民事是近千万件。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有很多案件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就是不是直接的具体的被害人,他无权起诉。这个问题也还存在着一些受害人不知道起诉,或者不敢起诉,没有能力起诉。这个问题,学术界倒有很多的讨论,有的就主张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从监督公权力的角度对一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起诉。同时,也谈到这种起诉没有排他性,只要有合乎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就没有必要来起诉。没有这些合适的主体,行政行为确实给社会带来了损害,这时候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但是目前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只是探讨,也是一个完善法律方面的建设性意见。不过,我们也感觉到,能够推进行政诉讼,使公权力受到有效的约束,这是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 孙谦:2010-3-12 23:37最后我想补充说一下关于“公益诉讼”,这在我们个别的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做了一些探索,效果也是很好的。主要是就一些由于行政机关的失职渎职导致的一些污染事件,还有一些非法的占用土地事件,这样的案子有的在尝试着起诉,效果也是非常好的,受到了普遍的赞成。但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我就回答这些,谢谢大家。
- 敬大力:2010-3-12 23:43对于具有不特定的受害对象,或者是受害人较多的案件,由于没有牵头的起诉者,有关当事人受到的侵害可能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权益的维护,这是当前社会存在的问题。也有的意见认为,这种情况是不是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代表提起公益诉讼,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界都在探讨的一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是有必要的。完全可以在立法上推动解决,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这种状况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上也是有的,我们可以借鉴,当然要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在没有得到最终立法授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无法非常确定的行使这样一个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因为权力是需要法定的。在实践探索中有一些地方采取了变通的做法,比如检察机关不是作为起诉方,而是支持有关受害者,支持他们起诉。从这个角度来推动诉讼的进行,我觉得也不失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 主持人王效云:2010-3-12 23:45谢谢各位嘉宾一个多小时的精彩答问。今天晚上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得不宣布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到此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嘉宾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出席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活动,同时也非常感谢今天晚上参加代表在线的各位网友。我知道,还有不少的网友们想提很多的问题,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只能留一点遗憾了。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嘉宾今后还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以不同的方式继续与关注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问题的广大朋友进行交流。今天晚上的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中新网报道:2010-3-12 23:48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 主持人祝寿臣:2010-3-13 09:31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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