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弟弟张贴诋毁自己声誉的小广告,姐姐一怒之下将弟弟告上法庭。2009年2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张先生以贴小广告的形式诋毁他人的人格,侵犯了当事人的声誉权,应该在口头和书面上向当事人做出道歉。而被告张先生则认为,自己贴的只是告知单。
据被告张先生称,事情的起因在于姐姐以买卖的名义把母亲名下的一套房产转到了自己名下,并拿走了母亲的身份证、退休金等物品,自己多次上门索要都没能找到人。
原告的代理律师辩称,姐弟俩的母亲陆女士二十多年来一直由张女士照顾,存有争议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无偿地给了张女士,是经过陆女士本人同意的。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沈存旭 实习生 冉彤绯 通讯员 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