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人莫少聪近日因购置北京朝阳区一处房产不成,一怒之下将卖主告上法庭,要求卖主继续履行卖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08年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7年12月,原告莫少聪和洪女士与被告刘先生、张女士夫妇及居间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约定由莫少聪、洪女士购买刘先生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的某处房屋,成交价格为414万元。之后,莫少聪交付了购房定金20万元,并在2008年1月24日获得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批复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但就在这个时候,卖主却单方面解约了。
开庭当天,莫少聪以及洪女士都没有到场,他们的委托律师对被告方所提及的期限问题做了反驳。
十五天期限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除此之外,车库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品,买卖双方也存在很大分歧。一个要买,一个要反悔,鉴于双方在合同方面所存在的纰漏太多,法院将考虑是否追加作为第三方的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 沈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