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易君 相玉祥)
2007年10月15日下午2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排队日志愿者疏导交通被人打伤一案。此案可能是北京市首例在“排队日”因疏导交通问题而发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和原告人郝平利亲自出庭。
2007年2月11日,恰逢北京市首个自觉排队日,原告郝平利作为 “迎奥运,自觉排队日”活动的志愿者,在古城地铁西南出口马路上,帮助交警疏导交通。因被告李某不听从指挥,并用车刮蹭了原告,然后双方发生争执,矛盾愈演愈烈,随后被告李某用拳头,将原告郝平利眼部打伤,导致其左眼内壁、下壁骨折,现左眼球略内陷,平时有复视现象,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此次开庭,属于刑事附带民事,除了公诉方提起的刑事诉讼外,还有原告郝平利对被告李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依据刑法,将被判处2-3年的有期徒刑,被告李某当庭表示,没有异议。民事审判过程中,辩护方对李某的过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金额持有异议,被告方李某因无职业收入来源,仅能支付3万元赔偿金;而原告坚持,至少需要5万元的赔偿金方能调解,由于控辩双方对赔偿金额,尚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法庭当庭未作出判决,宣布择日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