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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集团被诉返还5元高速费
2007年10月15日 21: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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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上午,北京市丰台法院审理了赵建磊要求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5元的案件。

  赵先生称, 2007年7月9日,他在京石高速杜家坎出口,交纳了5元道路通行费,同时得到发票一张,上面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而后赵先生通过了解得知,实际上该公司已于2006年10月23日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票据在公司名称变更后已经为废票。因此,赵先生要求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退还其5元道路通行费。

  法庭上赵先生还表示:他通过媒体了解到,京石公路作为收费还贷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获得5.58亿元的盈利。赵先生认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的条款,京石高速公路不应该再收取车辆通行费。

编辑:王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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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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