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电子邮箱“清空邮箱”条款为何无效 法官回应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20: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10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个人信息及数据相关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在会上通报王某与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王红霞介绍,二被告系某免费邮箱服务提供者,因原告长期未使用其电子邮箱,二被告根据平台公布的如用户长期未使用,则平台有权停止为该用户服务并删除邮箱账号的条款,删除了原告电子邮箱账户中的全部电子邮件。

  王红霞还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技术角度而言,电子邮箱中收发及存储的电子邮件本质系电子邮箱服务器上记录的数据。从内容表现角度而言,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电子邮件可能包括的文字、图片、收发时间、通讯录等各种内容,记录了民事主体的生物信息和社会痕迹,是稍加整理就可直接定位到某个具体个人的带有强烈个人特征的数据集,在特定情况下还具备人格权属性。因此,电子邮箱用户应对电子邮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或权益,但涉案电子邮件已客观消失且不能确认具体内容,故不宜就原告对电子邮件的权利或权益性质尤其是“所有权”进行认定。涉案服务协议中的“清空邮箱”条款,属于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二被告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注意。

  王红霞表示,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服务协议中“清空邮箱”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驳回原告关于确认电子邮件所有权归属于原告等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系首例涉电子邮箱数据权属认定及“清空邮箱”条款效力确认的裁判案例,对于平衡个人民事权利或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免费服务时,对用户权利的不当限制或侵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记者 刘世炯)

责任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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