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待了2年5个月的“女许霆”廖淑珍没有等到她期望的判决结果。昨日,广州中院对廖淑珍盗窃一案作出重审判决,依然维持了5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二万元。
廖淑珍被认定盗窃2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廖淑珍将其夫所雇工人蔡某的照片交由他人伪造了名为“李明华”的身份证。同年11月22日,上述身份证被用于在建行开设储蓄卡。
2001年2月20日,“李明华”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1366.25元。2001年2月21日至26日,建行在广州芳村、荔湾、越秀、天河的ATM被“李明华”储蓄卡利用银行网络故障连续取款434笔,共计563200元。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在新塘继续取款时被银行人员当场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缴获27万元赃款,发还给建行。
缴获赃款后,公安机关便将廖淑珍放了。记者从此前庭审获悉,警方对此的解释是:由于该案仍有另两名嫌疑人,故让廖淑珍去寻找,掌握行踪后提供线索,但随后警方与其失去联系。2008年1月,铁路乘警在列车上将廖淑珍抓获。
2009年初,该案在广州中院进行一审。廖淑珍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廖淑珍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去年11月裁定发回重审。
昨日的判决详细阐明了判决理由: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廖淑珍存在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第二,27万元确系廖所取赃款。廖淑珍及辩护律师提出没有证据证明400多次取款是廖一人实施,查获的27万元不一定就是廖淑珍一人取得。判决指出,起诉书并未指控400多次取款均由廖一人实施。但指控其盗窃27万元的事实,有廖淑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而且有从其家中缴回的27万元等证据相互印证。
廖淑珍:是否上诉要考虑一下
廖淑珍的辩护律师吴义春此前亦曾为许霆辩护。他为廖淑珍做的是无罪辩护。宣判前,他表示:“没有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廖淑珍取了那么多次钱,虽然在她家里缴获了27万元,但证据确凿的也只是窝赃。”
听判后,廖淑珍表现平静,称上诉与否要“考虑一下”。吴义春表示,对于维持5年的处罚有些失望,“省高院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但重审时控方并未补充什么有力证据,判决结果却没变。”(记者刘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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