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秦皇岛10月15电 (王宝德 李晓霞)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法院15日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为700元而实施抢劫、焚尸灭迹的故意杀人犯张海波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了解,被告人张海波,男,1983年出生。经法院审理得知,2007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伙同赵玉龙、周海丰、程晓东(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以还书为名将韩某骗出,后又以开车送韩某回家为由将车行至青龙祖山镇附近,被告人持刀威胁韩某,从韩某身上抢得现金500元和200元银行卡一张。
随后,被告人将韩某拉至海港区白塔岭乡新店子村北侧土路,在韩某左胸部、颈部扎数刀,致韩某当场死亡。之后将韩某尸体运至卢龙县李蛇公路刘家营乡某白薯地,用事先备好的汽油进行焚尸灭迹。2008年1月29日,张海波因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掩盖罪行竟持刀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张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河北分社王宝德采 陈国林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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