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则很八卦的命案新闻。北京一名27岁的男子赵某杀害了女朋友的母亲吕某,并埋尸4年。近日警方侦破之后,赵某声称,他和女友闹矛盾后找吕某调解,吕某陪他喝酒,趁其酒醉之机与他发生了性关系。赵某恼羞成怒,愤而杀人。
从媒体的报道看,法院采信了这个说法。尽管赵某杀人后将吕某一张储蓄卡拿走,并从中取走5万元现金,同时犯下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但法院在二罪并罚之后只判了他死缓。媒体报道男子的说法之后,还找到了吕某的前夫证明,吕某曾在酒后称要和女儿一起嫁人。但是媒体并没有报道吕某亲人的说法,或其他质疑赵某说法的言论。显然,从“人咬狗”的新闻本性出发,媒体宁愿相信它是真的。
法院的从轻判决,是“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作出来的。我并不主张死刑,只是想说,显然,因为赵某这个很难证实的陈述,他得到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谅解。而在社会舆论方面,他甚至可以得到一些支持。网上就有人说,这女的色胆包天,该死。一些貌似理性的人说,他的心地过于纯洁,而且太冲动了。
这还不是最典型的案例。我记得有一个电视节目,曾经绘声绘色地讲述一桩“爱情悲剧”。一个男人残忍地杀害了他的妻子,并将尸体分解后投入大渡河,但是他对着镜头动情地回忆着自己杀人的原因:只因为太爱她,怕失去她,忌妒心重,才导致命案。他单方面讲述的故事得到了电视台女记者的同情,被当作既成事实来报道。尽管女方娘家人认为他在说谎,但节目对这方面意见只是一掠而过。显然,电视台要的并不是事实真伪,而是煽情的故事。
去年媒体也报道过一起发生在北师大校园的命案。一对来自内蒙古的年轻恋人发生矛盾,男的将女的砍杀。事后,男的一再对媒体讲述女的对他不忠,怀孕流产的孩子不是他的,甚至说她的处女血不是“殷红色”而是“淡紫色”,可见有假。“我是男人,可以流血流汗,就是咽不下这口气。”媒体同时强调,他“高高瘦瘦,戴着近视镜,一个文弱书生的样子”。这个俊秀男子的 “血性”同样得到了喝彩,故事的结局同样是,他得到了轻判。
我并不否认,这些命案中的谋杀者的讲述有可能是事实。但是,媒体在报道这些新闻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克制“黄色小报”的冲动,不予置疑地把它们当作事实来报道。毕竟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他们在说谎。假如是这样,媒体报道无疑是对受害者的污名化,让受害者家属的痛苦雪上加霜。如果法官也被“黄色新闻”牵制,那就愈加荒唐了。
我更感兴趣的是,这些讲述或者本身具有,或者是在利用良性婚恋伦理的世俗偏见,来为杀人者赢取道义。通常都是,被害人只是在法律上是受害者,但是在道义上被描述成不忠、不贞或不伦的负面形象;杀人者只是在法律上犯罪,但是在道义上他们是“男子汉”,为了尊严,“是可忍孰不可忍”。在一些卫道士那里,他们是维护道义的英雄,那些女人们则死有余辜。
假如这些故事是真的,媒体并没有意识到,正是这些暗含体谅的报道和饱含鼓励的舆论,造成这些谋杀者的狭隘心胸和残忍手段;假如他们是在撒谎,那么媒体的“黄色小报”冲动和公众的观念偏见,就可悲地被他们利用了。他们在对女人施行残酷的暴力之后,轻而易举地赢回了道义。(作者长平,系媒体工作者,知名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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