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质疑:上传艳照按“点击率”量刑理由不足
2008年03月06日 04:32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因上传淫秽图片触犯刑律的案件。被告人罗某指使三位下属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经过鉴定,共上传28张图片,点击率达25万余次。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据北京电视台报道)。
在常人眼中司法解释是严肃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也会以严肃的面目“忽悠”一下人。在笔者的理解中,以点击数量刑就是司法解释“忽悠”大众的一个体现,因为点击数是否客观真实,其社会危害性是否实际存在,是一个近乎无法证明的事实,一旦执法者真的以此为依据执法时,将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难以证明的“尴尬”境地,使得执法无以为继。
从表面看,点击率是一个客观真实的标准,据此定罪仿佛并无不当,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可能发现:何以证明网站的点击数是真实的,而不是网站为了吸引眼球的“虚晃一枪”?何以证明这样的点击是有效的点击,而不是对方的电脑中了木马后的无效点击,我们可以找到这几万台电脑一台台证明吗,毕竟法律所保护的是人,而不是木马?要知道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在公诉人,司法解释以这样近乎不可能完成的标准作为打击犯罪的标准,不知司法者如何调查取证、定罪量刑。
其实,类似的问题并不是孤例,一些司法解释条文合乎形势的出台了,但是我们却往往发现很长时间里一次也没有适用过。很多时候,这是司法与执法共识的体现。但是这样的共识也是容易破坏的,于是就出现了司法解释与较真的执法碰撞而出现的尴尬,公安机关真的将点击数作为犯罪依据起诉相关当事人了。此时我们应该谴责的不是司法解释者,而只能感慨于执法的机械,因为其没有看到条文背后法治的尊严,但法治可能如此机械的执法吗?
□邹云翔(江苏 检察官)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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