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8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社会广泛关注的陕西省汉阴县“7·16”特大杀人案二审,将于12月8日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媒体也展开了邱兴华是否是精神病人的争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李玫瑾教授认为,从其行为方式到其犯罪过程看,他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性行为和意识。
近日,有专家通过媒体表示,邱兴华“他未必知道自己做了什么”。李玫瑾认为,这一说法至少证明发言者没有完整地了解案件的全部过程。事实上,有大量证据证明,邱兴华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第一,邱兴华下午上山,却选择夜间作案,是趁人们熟睡之机作案,这说明他有等待的过程;第二,他作案后故意放火,这说明他有意破坏犯罪现场;第三,他作案后逃离现场,在追捕期间遇见熟人,还威胁对方不许报警;第四,在逃亡期间,他在另一地,即随州市砍伤三人后又到另一房间翻出1600元钱拿走。
从其行为方式到犯罪过程看,他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性行为和意识。甚至他自己还有一点点后悔,那就是杀了一名12岁的孩子,而他自己也有儿子,他事后想到这点感到不安。这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吗?
李玫瑾还指出,邱兴华的心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争强好胜的偏执,自卑引发的猜忌,生活挫折引发的烦躁,以及信奉韩信那句“人不怕32岁死,只怕死后无名”的“格言”(这是他在回答李玫瑾一份问卷时的话语)。这些障碍在心理医生那里完全可以被视为一种心理疾病。
事实上,许多犯罪人在犯罪时其心态都不是正常的。如:激情犯罪者,变态犯罪者等,他们在不犯罪时表现完全正常,但在犯罪时却做出令人发指的行为。所以,我们不能以正常人的心态去衡量犯罪人犯罪时的心态。司法精神病鉴定之所以不同于精神病的判断,就在于司法鉴定的关键是犯罪人有无辨别能力,有无自我控制能力。
这两种能力我们可以从犯罪人有无犯罪预谋、有无隐秘实施犯罪的过程、有无反侦查的表现、有无自我保护的行为、有无逃避行为等客观事实来判断,而不是仅根据他母亲有无精神病,或他犯罪的理由不可想象而来判断。如果犯罪理由以正常人的心态都可以理解,那就不存在施虐狂类的性变态者了,这些人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在邱兴华之前,李玫瑾教授曾经对张君、靳如超、马加爵、黄勇等许多有影响案件的罪犯进行过犯罪心理研究。她认为,这些杀人犯的情况有所不同,有的表现在短期的心理障碍上,有的表现在性格缺陷上,还有的则是人格障碍所致。同时,这些杀人犯也有相同之处,那就是他们大多具有极端自私、狭隘,凡事以自我为中心,报复心强,冲动、任性等。
因心理障碍引起的犯罪有的是激情犯罪,有的是认知障碍(即想不通)犯罪,如马加爵犯罪。性格缺陷的人则是那种社会化障碍出现的反社会行为,他们往往以犯罪为生,杀人越货,如杨新海犯罪。还有一种是人格障碍导致的犯罪,其中最多见的是反社会人格。反社会人格往往幼年就有不良表现,而他们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无情无义”,行事极其冲动,肆意妄为,如张君、靳如超犯罪。李玫瑾认为,邱兴华属于心理障碍的这一类,他是在生活挫折中形成的心理障碍。(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