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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娱乐业协会拒绝接受卡拉OK12元包间收费标准

2006年11月21日 13:45

    日前,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卡拉ok包房每天每间收费12元标准是一个上限,至于下限是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也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有所区别。图为北京一家KTV歌城内,人们试用新的练歌设备。 中新社发 廖攀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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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21日电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昨天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广州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业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几点质疑。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该协会明确表示,在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该协会还在声明中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于去年3月1日起施行。协会期盼国家版权局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其属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也期望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能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办事,希望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妥善解决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的有关事宜。(许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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