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外包,“青花椒”被碰成“青花瓷”
商标维权外包,“青花椒”被碰成“青花瓷”
李英锋
日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多家四川商户。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董事长左正飞就此回应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维权过程中,正尚律和已歪曲公司正当维权、保护品牌的初心。(相关报道见A6版)
这阵子,有关商标维权的热点一个接着一个,不断搅动着舆论场。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协会的“维权”乱象刚见消停,“青花椒”商标维权纠纷又续上了火力,还暴露出“打开方式”不正确、偏离正常的维权轨道等问题。这真是:商标“维权”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
现在,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的董事长左正飞表态要“撤回全部诉讼”,这一结果固然可以给相关的维权争议画个句号,但社会对于此事的反思不能结束。
在“青花椒”商标维权争议中,很多人关注讨论的是:“青花椒”作为一种食材,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川渝等地是青花椒产区,不少川菜品类中也使用青花椒,餐饮经营者按照传统惯例在菜名、店铺名称等载体中合理使用“青花椒”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处理“青花椒”的在先使用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商标法》,不难给出这些问题的答案——青花椒是一种作料或调味品的通用名称,不能用于注册调味品商标,但青花椒不是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在餐饮行业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性和显著性,因而,青花椒可以被注册为餐饮商标。餐饮经营者可以在菜单等载体正当使用青花椒字样,以表明菜品的原料特色,但不可以在店铺字号名称中突出使用青花椒字样,更不能把青花椒包装成专用权形象,不能销售青花椒的“字号”使用权,不能在市场上进行推广并收取加盟费、会员费等;在“青花椒”商标注册之前,一些经营者已经使用青花椒做字号名称的,有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更值得关注的是上海万翠堂餐饮公司在商标维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完全“外包”方式。从去年开始,万翠堂公司和正尚律和知识产权公司合作,由后者全风险代理万翠堂公司的商标、专利等维权诉讼及非诉讼维权业务。在这种“外包”模式下,正尚律和公司多告多得、多赢多得,很容易陷入大撒网起诉模式,即凡是跟“青花椒”沾点边的,就有枣没枣打一竿子,打到就是赚到。如此打法很容易越界,形成过度维权,碰瓷式维权,背离商标维权的初衷,扰乱商标使用管理秩序。
今年来,在一些商标维权乱象中,也或隐或现地出现了“外包”维权的影子。“外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商标维权乱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商标是知识产权,是创新的载体,是软实力的表现,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保护,权利人也可以与律所、知识产权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维权,但合作维权不能变成权利人的委托后不管,不能变成受委托人的放飞式维权、刮地皮式维权。
权利人或权利人的主管部门要把控住委托维权的方向、范围、尺度和力度,谨防商标维权外包把“青花椒”碰成“青花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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