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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不新鲜但再次升温的话题

“过劳死”:不新鲜但再次升温的话题

2021年05月21日 03:37 来源:工人日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两大国际组织最新研究指出,2016年全球有多达74.5万人死于劳动时间过长引发的致命疾病

  “过劳死”:不新鲜但再次升温的话题

  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日前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每年全世界有多达数十万人死于因劳动时间过长引发的致命疾病。而且,这一数字在去年开始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在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过劳死”现象最初被提出并引发关注与讨论。如今,30多年过去了,这一问题却并未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手段的发展逐渐消失,仍在威胁着许多人的健康乃至生命。

  一

  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这项联合研究发表在《国际环境》杂志上,这是对与长时间工作有关的生命和健康损失的首次全球性分析。

  研究估计,因工作时间过长,2016年全世界有39.8万人死于中风,34.7万人死于心脏病。2000年至2016年期间,因长时间工作而死于心脏病的人数增加了42%,死于中风的人数增加了19%。

  研究认为,与每周工作35小时至40小时相比,每周工作时长如大于55小时,则中风的风险估计高出35%,死于缺血性心脏病的风险高出17%。

  世卫组织在报告中指出,2016年,全世界有4.88亿人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了55小时。男性、生活在西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的人以及中老年人,是这些“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负担”的多发群体。其中,72%的死亡案例发生在男性身上。

  世卫组织称,尽管该研究未直接涵盖疫情期间的相关情况,但从整体来看,工作时间过长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增长趋势会使更多人面临过劳工作导致的健康乃至生命风险。

  此外,新冠疫情期间的居家办公与经济增长困难等因素,也对工作时间的延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世卫组织警告称,疫情可能会加速助长工作时间增加的趋势。

  二

  现在,“过劳死”对很多人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这个来源于日语的词,描述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频繁发生的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而死亡或自杀的现象。

  如今,30多年过去了,“过劳死”问题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2005年,日本制定法律,专门给“过劳死”下了定义:因超负荷工作导致脑血管病或心脏病而死亡,因工作时心理负担过重导致精神问题自杀身亡等。2018年,日本规定加班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最多45小时”,繁忙时每月不得超过100小时,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受到处罚。

  每月加班80~100小时,在日本被认为是“过劳死警戒线”,也是日本判定“过劳死”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按照每月22个工作日计算,每天的加班时间长达3.6到4.5个小时。

  根据日本总务省的数据,2019年,日本每月加班超过80小时的人数达到300万人。而2020年版《过劳死等防止对策白皮书》概要则显示,在对2015和2016年度过劳自杀、被认定为工伤的167人进行调查后发现,专业、技术和管理职位占整体的逾5成。

  现在,“过劳死”早已不是日本的独有现象。从去年疫情期间开始,韩国接连发生多起快递员工“过劳死”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受新冠疫情影响,韩国民众居家时间增多,对快递的需求量增长。快递员劳动时间过长、负荷过重,因此导致快递员“过劳死”事件发生。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交通研究院调查显示,韩国快递员平均每天工作12.7小时,月均工作25.6天,远超一般劳动者的劳动时长。

  三

  为了缓解并最终解决“过劳死”问题,各国政府、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近年来一直在做出努力。

  在“过劳死”现象最初为人所关注的日本,政府多年来出台了不少针对性的法律。早在1988年,日本就制定了《劳动基准法》,2014年开始实施《过劳死防止法》,2017年通过了《工作方式改革关联法案》。2018年,又对几部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对加班时间,企业高层违反加班时限的后果都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一系列快递员工“过劳死”事件发生后,韩国部分快递公司决定取消晚上10点后的深夜派送业务。同时调整快递发货安排,避免快递数量过多集中在特定日期,并加大公司人力投入。

  有物流企业表示,为了保障快递员的健康,将对公司所有快递员免费提供包括心血管疾病检查在内的各项健康体检。

  除了具体的应对手段外,也有国际组织在努力推动人们对“过劳死”形成新的认识。2019年5月,世卫组织首度把“过劳”纳入《国际疾病分类》。

  世界卫生组织将“过劳”描述为“未很好控制的、在工作场所长期承受的压力”,并界定“过劳”有三大症状:感觉筋疲力尽,从心理上想远离工作或对工作产生否定感和质疑感,工作效率降低。

  据悉,新版《国际疾病分类》将于2022年在全球生效,它将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和保险公司认定、治疗和承保“过劳”症状提供依据。

  作者:梁凡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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