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等7省市试点外资独资医院 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
试点七省市——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
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试点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外资可在广东等7个省市试点设立独资医院,带来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27日,国家商务部透露了上述消息。相关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将下放到省级。
按照商务部和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出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哪些外资可参与试点?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一是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二是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三是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此外,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按照通知,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外资独资医院设立的审批工作。(记者马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