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规划易“变脸”,委员要敢“翻脸”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8月26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三审阶段,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改规划。这四种情形是: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月27日南方网)
受浮躁政绩影响,以及权力始终没被关进制度笼子,“新官上任三把火”、新来领导随意把之前规划推倒重来、“一届政府一个规划”和“朝令夕改”现象确实很普遍。在这个背景下,广州拟立法防止无疑具有较高样本意义。
再从三审稿增加的四种情形看,总体上也是比较严谨的,比较之前的空白更是令人欣慰。但四种情形到底需要人去执行,《草案》就规定,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并且应当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无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另一半还需要委员敢于“翻脸”。事实上,现实中敢于“翻脸”的委员凤毛麟角。
当然,要让委员敢于“翻脸”,首先还要创造环境——即不断完善法制体制,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针政策,让权力不能为所欲为,让部门与部门之间办事只讲规则,不讲关系。因为,有时委员集体沉默,也并非委员都是软蛋,而是委员与某些官员在工作、生活中有太多牵制,缺乏一个“翻脸”的政治生态。
其次,要进一步推崇科学论证性。只有挑选一些具有相关专业的委员参与,而不是按级别大小定夺,这样委员“翻脸”才会更有底气。
总之,如果委员参与了,却缺乏敢于“翻脸”的勇气,即便这种立法防止初衷再好,规定情形再缜密,到头来也会让规划在符合程序中顺利“变脸”。(针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