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挑衣服跌伤撞破头 营业员出言侮辱被判赔偿
2014年08月28日 11:17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光泽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在营业场所跌伤发生口角引发的消费纠纷,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8月5日,消费者吴某在光泽县城关一家品牌服装店挑选服装时不慎摔倒,头部撞到店内的一根立柱上,眉毛上方出现一道约1厘米的伤口。让吴某郁闷的是,营业员不仅不道歉,还口出侮辱性语言。于是,吴某愤而拨打12315投诉。
接诉后,工商人员来到事发地点,发现经营场所的地板确实较滑,店内也未设置安全提示牌。他们向该店经营者黄某耐心讲解新消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经调解,黄某答应负责支付吴某的医疗费232元,同时补偿其价值400元的服装一套,并向吴某赔礼道歉。(叶天恩 伍宗英)
【编辑: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