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技人员剽窃他人成果或取消科技奖励资格
2014年08月28日 10:5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华西都市报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代拟稿)》(以下简称《修订代拟稿》)目前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修订代拟稿》提出了对科学技术人员的鼓励办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方式转化,并最低可以享有成果转化收益的70%。
根据《修订代拟稿》,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等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或者科学技术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骗取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和经费;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等行为之一,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5年内,取消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记者 张想玲)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