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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规范迈出科学规划重要一步

2014年08月28日 10:5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三审阶段,为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更改规划:一是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是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三是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考察时曾强调:“考察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此话可谓切中时弊。近几年来,关于规划失误的新闻事件层出不穷,如吉林省吉林市3亿元建设的客运站闲置,江西省赣州市4.5亿元建设的钟塔公园停摆,此外,一些“短命公路”、“短命小区”也时常见诸报端。在一些地方,发展规划的“朝令夕改”,严重影响了发展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甚至出现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现象,浪费大量人力、财力。当然,不是说每项规划都必须十全十美、万无一失,不是任何决策都容不得半点差错、不能交一丁点学费,关键是,能否最大程度地降低规划失误率,如何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一句话,就是如何从制度上杜绝“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现象。换言之,不能办公室椅子还未坐热,基层实际还未了解,就站到城市地图前左描右画上涂下抹,哪怕是穷乡僻壤,也生生描绘出个世界级现代化都市的轮廓。顺着这样的“大手笔”,推土机的轰鸣声固然可以把城市的骨架拉大,但这种摊大饼式的发展,绝不是公众渴求的现代都市,更不是群众欢迎的美好家园。

  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州市以立法规范发展规划意义重大。此次,广州市人大正在修改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将“重大规划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表决”条文删除,同时要求市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政府不予批准。换句话说,规划方面的重大事项由谁说了算?《草案》提高了规划委员会的地位,一定程度限制了行政首长随意调整城市规划的权力。

  一个城市要怎样发展,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人最有发言权。因此,《草案》还规定,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1/2,并且应当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是规划立法的一大进步。城市规划要让群众满意,首先就必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集中群众的智慧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规划。

  可以说,广州市此次拟立法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长远性,避免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现象,对有效节约城市建设成本、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全国其他城市来说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当然,立法规范只是制度约束的第一步,在实际操作中,要防止权力之手随意伸向城市规划还需多方共同约束。( 南方日报评论员)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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