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职业乞讨的出现提醒救助更需精准
近日,苏州市救助管理站副站长惠志华在一份报告中提到,当地的职业乞讨人员每天的收入大约能有四五百元,每月的收入起码过万;救助站工作人员甚至从一些乞讨人员身上发现两本房产证及港澳通行证……这些职业乞丐的富有生活,引发了人们的注意。(7月29日新华网)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与之前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其部分内容规定得过于模糊,使得救助对象难以被明确定位。在“自愿救助”的原则下,由于职业乞丐有着不菲的收入,当然不会愿意接受救助。职业乞丐利用人们的善良谋利,确实令人憎恶,值得谴责,但在限制打击职业乞讨的同时,也必须要关注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城市流浪者。
有两种类型的流浪人员需要注意,一者是那些需要救助,却不认为自己在流浪的人;再者是需要救助却没有表达能力,或者被限制表达能力的群体,比如流浪儿童和那些被暴力胁迫下的乞讨者。不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有着不同的特点,不能以“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一概而论。
在发达国家,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是采用分类救助的思维。对于职业乞丐,有着一套严格的行乞规定,比如不准在人流量较密集的公共场所乞讨,高等会所禁止乞讨,这样既保障了当事者乞讨的权利,也保障了更多的人不受乞丐行为干扰的权利;对于那些生活没有来源的城市乞讨流浪者,则靠健全的福利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对那种违法行乞、不务正业的乞讨者,则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是对福利救济的资金,也有一套严格的监管措施,倘若用于赌博、酗酒等行为,同样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救助基金用到该用的地方。(张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