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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驾驶员开车出事故 未及时提交身体证明保险拒赔

2014年07月30日 10: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7月30日电(记者 何蒋勇 实习生 邱佳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一名驾驶员郑某,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但未按公安规定提交身体证明。近日,奉化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郑某未按时提供身体条件证明,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郑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资格,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鉴定,王某脑颅损伤为一级伤残。后经法院判决,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

  2013年,郑某向受害人家属赔款,赔款后多次要求其所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付商业险,保险公司拒赔。2014年,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赔付保险金5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由于郑某没有如期提供身体证明,所以在事故发生时,郑某的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不具备车俩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于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不负责赔偿责任。

  原来事故发生时,郑某已超过62周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驾驶人在60周岁以上须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郑某的驾驶证也载明“于2010年起,每年6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但根据车管所开具的证明,显示郑某实际在2012年4月才提交2011年的身体证明,比事故发生的时间晚了一个月,因此在事故发生当时,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不具有车辆驾驶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据双方的投、承保单和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郑某未按时提供身体条件证明,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郑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资格,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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