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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镇长迟到罚公款不是国法是家罚

2013年09月11日 14:4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9日,汤阴县召开教师节表彰大会,因开会迟到,3名乡镇长被拒会场门外,会后分别被罚5万元,作为全县的教育扶贫济困基金,用于贫困教师救助。(9月10日《大河报》)

  良好的作风需要每个人践行与落实,在教师节表彰大会这样严肃的场合,数名参会乡镇长迟到的现象,与整体要求格格不入,让人很容易对其尊师重教的态度产生怀疑。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罚,既无法对教师们给予交代,又无法形成警示的作用,更无法彰显对于教育的尊重。由此而言,3名开会迟到者被拒之于会场之外,当属于咎由自取,但用公家的5万元钱作罚款则难免失当。

  首先,个人犯错公家买单的责任主体错位。若是一个人因为担负着公职,其所犯的错误都由公家买单,这无异于权力滥用。其次,作出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对于公权力,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具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才能实施,否则就属于“乱罚款”。再次,随意处罚折射权力监督不力。上级对下级随便进行处罚,并且由公家买单,这种情况在现代政治伦理中,当属不正常的现象,也说明了权大于法的严重状况。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之中并不鲜见。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人管了”。没人管当然不是实情,但不愿管或管不了却又是另外一种情况。无论是那些所谓的个性官员,还是没有受到约束的贪官,其所表现出的一个共性是,权力没有受到必要的约束。

  个人迟到罚公家款是在执行家罚,暴露出在“官本位”的思维之下,所有的权利都可能成为权力伤害的对象。或许,相比于个人迟到公家罚款的“权力滥用”,只注重对结果的褒奖,而少了对程序的追问,才是最为可怕之处。没有了程序正义的保护,一切所谓的结果公平都只是浮云。理性认识开会迟到被罚,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监督意识,并培育应有的责任自觉。(堂吉伟德)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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