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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将延长至15年

2013年09月11日 11:2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称“医保条例”)的立法备受关注。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挂出医保条例的最终版本。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医保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医保条例明确,退休职工享受广州职工医保待遇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以往的10年延长到了最少15年,但在该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缴费年限维持10年不变。此外,条例还规定每年要“晒”医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特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监督医保基金。

  缴费

  广州职工需持续参保

  至退休

  此前公布的一、二审稿,均提到计划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从现行10年延长至15年,但对“缴满15年后还要不要缴”却未明确。到了今年4月发布的终审稿才对此予以明确。

  本次公布的医保条例延续了终审稿的规定,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明年1月1日起,首次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5年且在广州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但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15年的参保人,在继续参保缴费满15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0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至于在明年1月1日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条例也指出,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0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为了鼓励、引导城乡居民持续不间断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医保条例第21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分梯次适度提高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此前,广东已要求各地在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且同时不增加参保人缴费费用的前提下,对罹患重病的居民医保参保人给予大病补助。广州市人社局曾透露,广州要实现大病医保至少还需要2年。

  管理

  账户余额可转移可继承不可变现

  记者注意到,医保条例最终明确了不少民生条款,其中针对保险个人账户的笔墨颇重。

  按规定,参保人建立的个人账户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使用,可用于支付在广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广州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在广州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需补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医药费用。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此前,南方日报记者曾关注到,在变换工作地点之时,许多市民都不知该如何处理医保卡内的剩余费用。本次医保条例也对此作出规定:医保账户中的余额可转移、可继承但不能变现。

  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因此,在广州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旦离穗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转移至就业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账户。

  同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前款规定以外的费用。而针对参保人身亡后账户余额如何处理这一实际问题,医保条例也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记者/张西陆)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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