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严禁居民楼内建“小饭桌” 避免液化气危险
9月10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该局下发《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场所安全生产监管通知》,明确规定禁止私改居民楼用途经营“私房菜”,禁止居民住宅楼内“小饭桌”使用液化气。发现有违规行为,将一律取缔。
该《通知》明确规定,禁止私自改变住宅用途,在居民住宅楼内提供“私房菜”等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对长期使用住宅楼作为商业用途的临街铺面,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前,开办者应提供由社区(街道)或物业管理部门及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审核意见和准予开办证明,对使用单位购置商住两用住宅楼用作商业用途的,开办者应提供购买单位房产证明或具有法人资格的购买单位出具的相关单位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出租屋的商业用途性质及燃气方式,以及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核意见。
同时,对在居民楼内利用民宅经营“小饭桌”的,要按照兰州市安全委员会《关于给予住宅楼内开办“小饭桌”行为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复函》相关要求,与辖区消防、城建住建部门协调沟通。对使用天然气的,在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证前,要取得燃气供应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禁止居民住宅楼内的“小饭桌”业主使用液化石油气,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此外,对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对达不到10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