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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代表委员畅谈社会管理创新:加强顶层设计(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15日 15:48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社会管理创新呼唤法治精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委员

  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幸福指数

  作为法律人,我认为只有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老百姓的幸福指数才能提高,社会才能长期和谐稳定。我认为,当前要改进信访工作。我们已经进入网络时代,媒体发达,老百姓千里迢迢到北京来上访,实际上没有必要。要引导老百姓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问题,改变“找清官”的心态,同时也可以派出信访巡视组到各地接访。

  江西省委常委

  周萌代表

  提供创新社会管理法律依据

  建议加强国家立法,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任务,便于各部门“定好位”、“履好职”。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扩充、提升为社会管理领导责任制,为推进社会管理提供组织保证。参照综治工作多年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社会管理一票否决制,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用制度推动社会管理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工作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评选社会管理工作优秀省(市、区),并给予一定奖励,以鼓励先进、推动后进。

  河北省总工会主席

  马兰翠委员

  重视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问题十分突出,劳动争议大幅增加。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二是职工利益诉求与现行分配制度的矛盾加剧;三是劳动关系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劳动争议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配套法规不到位;二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制率不高,作用弱化;三是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且力量不足、资源分散、缺乏合力;四是劳动争议调处部门的协调机制和多层级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健全;五是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及劳动仲裁力量亟待加强;六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渠道不畅。

  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第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第二,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这两大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第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第四,整合劳动争议调处资源,建立多方联动、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第五,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江苏省南通市委书记

  丁大卫代表

  推进社会管理“四化”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从实践来看,要靠服务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注意构建平安信息发布、矛盾纠纷专业调处等解决社会管理新问题的新机制。要推进社会管理的“四化”建设:通过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标准化社会管理专业机构和队伍,打造“和谐网、诚信网、安全网”,努力在依法中提升决策施政水平,在普法中提升人的素质,在用法中规范人的行为,推进社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法治化”。

  浙江省妇联主席

  厉月姿代表

  完善网络管理的法律制度

  网络对社会影响日益突出,完善网络管理的法律制度,非常必要。建议规范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加强源头管理;完善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定,规范传播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继续完善网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社会各界承担的网络管理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刘洪凯代表

  高度重视青少年教育和管理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用好战略机遇期具有重要意义。青少年教育和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部分,尤其应重视未成年人的管理和监护问题。建议:一要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体系,使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实现全方位、全覆盖;二要完善监护机制,形成制度;三要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合力。

  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

  宋心仿代表

  加快诚信建设立法

  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诚信建设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对诚实守信者给予鼓励、优惠和便利,形成公平、公正的奖优罚劣信用监管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信用环境。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谢勇代表:

  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树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切入点。司法公信建设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在队伍建设上,除了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注重改善他们行为举止;在工作机制上,要统一司法标准,对同一性质案件判决结果差别较大的,要抓住不放,通过案件分析、案例指导等措施,逐步减少差别;要统一进行司法职业培训,使司法工作在规程、流程、理念上一致;还要通过大众媒体及时披露司法信息,通过“公开”促进“公正”,通过“公正”树立“公信”;同时,司法人员在面对媒体时,言论要谨慎,特别是案件审结之前,相关司法人员不应发表意见,防止对社会导向造成不良影响。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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