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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

2006年08月30日 21:02

  中新社北京八月三十日电 (记者 朱大强)旨在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促进劳资和谐,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有:拖欠工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付通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农民工的欠薪纠纷,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等。上述内容,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具有四个促进作用: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四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据了解,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百分之二十的速度递增,去年已达十八万件。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二00一年四月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度,并根据审判实践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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