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信环保法按日计罚法律内涵
◆周佩德
新修订的《环保法》引入了按日计罚这一处罚手段。笔者认为,按日计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把握适用情形、准确理解法律内涵。
一要把握违法情形,不滥用。
新法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笔者认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既要包括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如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排污等;又要包括导致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如违反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要考虑多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新法中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自行决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 74 条规定: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笔者认为“拒不改正”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未恢复原状,破坏了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违法行为仍然持续。
还有一种情形是违法行为有所改正,例如比初次检查时排放的污染物少了,对环境的损害少了就属于已经改正了呢?笔者认为,这显然不是。检查的标准应当是完全符合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法排放污染物现象。
二要理解法律内涵,不误读。
“按日计罚”的根本目的不是罚款,是为了督促违法者改正违法行为,缩短计罚天数。笔者认为,环境执法机关可在实施按日计罚的15日之内查验较为合适。有一种情形是,当按日计罚结束后,再次检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重新“抬头”,那么从上次检查之日起至本次检查之日止又形成一个新的独立完整的累计处罚时间段,依次类推。因而,假设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持续,那么行为将不断受到按日累加处罚,受到的罚款数额将递增,即“上不封顶”。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