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环境污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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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记者陈伟 李良
刚刚过去的一周,台风“麦德姆”从南到北,强势袭击了包括福建在内的8个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
5年前,大约也是在这个时候,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村民薛香顺发现自家40亩养殖场里的花蛤突然死亡。据他初步估算,自己损失了30万元。为什么养殖的花蛤会突然死亡?薛香顺第一时间把矛头指向距他的养殖场仅0.5公里的中核福建福清核电站。从此,薛香顺和前薛村另外一些受损失的村民一道,与福清核电站开始了一场长达5年的官司。
养殖场花蛤莫名死亡
村民状告施工单位
7月18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村民薛香顺起诉福清核电站施工过程中,破坏临近海域滩涂生态环境,造成薛香顺40亩养殖场内花蛤大量死亡,要求赔偿损失及恢复养殖场生态环境案。
“长达5年的环境维权路,写了上百封反映件,跑了不知多少个部门,5年下来身心俱疲,还不知道法院最终如何判决,不过如今终算有了个盼头。”薛香顺告诉记者。
相关资料显示,2006年5月11日,中核集团与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负责福清核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福清核电项目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总规划容量为6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
2008年11月21日,福清核电站正式开工建设。2009年,村民薛香顺投资24万多元,从东瀚文山村林伦银养殖场、东壁岛养殖场、三山镇东利水产养殖场、东瀚水产养殖场购买来蛤苗,投放在承包的40亩海域滩涂养殖场。
薛香顺称,2009年7月16日~20日,他连续发现核电站施工场排放的银灰色不明物液体排入了养殖场,紧接着发现花蛤大量死亡。随后薛香顺找到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却没有给个说法。
同年8月24日,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三山镇邀请厦门集美大学水产学院有关专家,实地调查分析了养殖区花蛤的死亡原因。随后出具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初步排除核电站污染毒物排出所导致花蛤死亡的可能性。”
薛香顺质疑分析报告,认为取活检距花蛤实际死亡已过去一个多月,且2009年8月8日当地经历了一次强台风的海水置换,结果不能说明问题。据此,双方开始了长达5年的拉锯战。
施工方称工程建设可行
相关海域环境质量良好
福清核电站东南、西南、西北三面环海,东北与陆地连接。气候适宜,淡水补给便捷,厂址包容性优良,是国内不可多得的核电厂址。同时,也是一处天然地理条件优越的海域滩涂养殖地。
“福建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中提到,福清核电厂厂址半径5km范围农业生产基础薄弱,主要为旱地,农作物以甘薯和花生为主,农业没有灌溉条件。粮食、蔬菜、水果均不能自给,主要由外地调入。前薛和楼前靠近海边,滩涂养殖业是当地主要收入。养殖品种主要有缢蛏、牡蛎、菲律宾蛤仔和紫菜等。
几十年来,滩涂养殖业一直是前薛村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前薛村的花蛤养殖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至今己有30多年历史。当时,村两委允许村民个人或合伙自愿组合,让大片的海域滩涂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村民们每年的经济收入包括海、紫菜、海带、花蛤等约有8000多万元。经济收入曾名列福淸市前茅。
据记者了解,位于东洋海浅水滩涂前薛村的花蛤养殖区不属于中核福建福清核电征用范围。
福淸核电厂厂址位于福清市三山镇西南前薛村的岐尾山前沿。核电厂建设规模为6x1000MW压水堆核电机组,一期工程建设2x1000MW压水堆核电机组。厂平一期工程主要包括南护堤及其內侧滩涂填海造地形成厂陆域。项目建设需要填海面积49.96公顷,占用海岸线2118.68米,开山取土面积约61公顷,施工期约22个月。
工程施工是否会对海洋生态造成影响?
“福建福淸核电厂厂平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意见”提岀,拟建工程评价海域的海水、沉积物和生物的环境质量现状较好。工程施工期对海洋生态产生的影响主要为填海、基础爆破挤淤、水工建筑物基础挖泥、取土区取土等工程建设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污染。在建没单位落实报告书和评审意见中提岀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生态补偿措施、切实落实事故风险应急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从海洋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村民称施工影响滩涂养殖
海洋环境也遭破坏
在一份2013年5月18日前薛村村两委、老年人协会盖章岀示的“请求理赔海洋滩涂影响报告”中这样描述:
2008年囯家重点项目核电工程正式在我村落地,我村予以积极配合,使核电的前期工程顺利进行。施工中,因大量的硝铵炸药及黄土、土石方倒入海中,给贝类与藻类养殖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死亡与绝收影响。近万米的防浪护堤纵橫于深浅海滩涂上,海岸的曲折造成水流交换不畅,海水不能按正常规律循环,对海洋生态平衡构成了危害,导致海上淤泥大面积沉积、海水浑浊,使原有的海蛏、石砺、挂砺无法养殖。今年虽有部分紫菜岀产,但因受淤泥及浑浊海水的影响,达不到良好的质量,造成价格偏低,难以岀售。三年来毁灭性地破坏了我村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薛香顺告诉记者,随着福清核电项目的开工建设,村民的生产、生活发生了变化。由于福清核电厂违规施工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给前薛村水产养殖带来灭顶之灾,我们赖以生存的大片海域滩涂失去利用价值。
薛香顺说,与本镇北楼大扁村相比,他们村近几年来每年投资短短几个月竟有170%的经济效益,而我们却是欲哭无泪。多年来,我们不断向省、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反眏(薛香顺拿出数份有关部门的答复复印件给记者看),但却由于种种理由,沒有结果。
一份前薛村数10名村民联名“请求海域淤泥污染理赔报告”中描
述了福清核电厂施工处理淤泥的情况。
福清核电厂于2011年将核电的进水口淸淤工程,总计淤泥方量150多万立方米承包给下属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签定的协议,要求应将淤泥运往江阴码头附近海域填海填方,剩下的淤泥应上岸晒干进行外运,征地弃土,中间己预算高额淸淤、转运、上岸晒干外运及弃土征地费用。
施工单位为获取暴利,利用江阴弃土点瞒骗报批,实际施工时,将150多万立方米淤泥装船后直接利用海水涨潮时段全部倾倒于前薛村近岸海域,合同签定的江阴弃土区工程已结束,至今未填埋过一立方米淤泥,……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
在多年反映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11月,薛香顺一纸诉状将福清核电厂告上法院。2013年3月29日,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马尾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薛香顺起诉的养殖损害纠纷并非船舶航行或其他作业活动引起,因此不属海事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递交诉状,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薛香顺不服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高院,同年5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定,本案不属海事法院管辖,原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随后,薛香顺再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出立案要求。
庭审现场
薛香顺出具5组证据清单
第一组
证据名称:三山公社、沙埔公社滩涂定界协议书;福清市人民政府滩涂使用证;立滩涂界合约证明。
证明对象:前薛村对于东海滩涂有长期使用权,原告为前薛村村民,在东洋海浅水滩涂有约40亩的花蛤养殖区,且该花蛤养殖区不属于被告征用范围。
第二组
证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意见;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请求海域淤泥污染理赔报告;录像、照片。
证明对象:被告施工时没有按照国家海洋法执行,造成原告的花蛤养殖区内花蛤生活环境严重破坏,导致花蛤大面积死亡,并使该片海域滩涂失去利用价值,无法再进行花蛤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三组
证据名称:订蛤协议和证明。
证明对象: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第四组
证据名称:环境信访事项去向情况告知单;信访事项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第671号信访交办单的答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来访事项告知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执单。
证明对象:多年来原告不断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但至今无果。
第五组
证据名称:厦门海事法院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证明对象:原告曾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但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被告方逐一反驳
相关海域使用权存争议
法庭上,被告方福清核电有限公司针对诉讼人提岀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从3个方面给予了回应。
一、原告(指起诉方)要求答辨人(指被告方福清核电)恢复其所使用的40亩花蛤养殖场的生态环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理由:一是原告是否拥有与答辨人海域工程毗邻的40亩养殖场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支持;二是原告仅提供前薛村村委会措词模糊、讼争海域位置不明的证明,无法识別养殖区域;三是即使原告拥有40亩花蛤养殖场的海域使用权,其使用年限己超过15年,续用这个养殖场 “未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且使用至今也从未缴纳任何“租金”(海域使用金),原告不具有40亩花蛤养殖场的合法使用权;四是核电厂海域工程施工期间海区海洋环境整体良好,无须恢复讼争海域的生态环境。
二、原告诉求的2009年~2010年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理由:一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3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提供的相关证明人岀具的证明均系自书白条,没有原始的交易记录和支付凭证,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二是答辩人工程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用海使用权证,且在取得这些权证过程中依法进行有关海域使用金缴纳工作,其中用海补偿费己全部缴纳。
三、即使原告的损害事实存在,其损害结果与答辩人的海域工程建设没有因果关系。
理由:一是根据公开的有关科学资料、信息,花蛤“适应性强(广温、广盐、广分布),离水存活时间长”,有多种非施工因素引起的重要或主要死因,如密度过高、繁殖后个体瘦弱、高温、自然气象因素、高温期死亡花蛤腐败相互感染、寄生虫病、敌害生物等;二是原告花蛤养殖场位罝与施工区块不相邻、距离较远,受项目施工影响较小;三是监测结果表明,相关海区海洋环境质量整体良好,未受施工明显影响。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福清市人民法院将于近日择机宣判。
百姓环境维权意识增强
证据收集保存不尽科学
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也派人旁听了本次庭审,据了解,这个协会也是福建省少数几个符合新环保法要求,可以承担环保公益诉讼的民间团体之一。协会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筹备成立法律维权咨询部,十分关注相关环保案例。
协会法律专家、省委党校副教授阚小冬认为,随着环境保护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百姓环境维权意识不断增強。但是,从目前国内、福建省内的一些环境污染纠纷案例可以看岀,百姓在环境维权诉讼中,常常缺乏有力的证据,也就是证据的科学性不强,因此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本案中,薛香顺起诉中核福清核电厂施工过程中破坏了临近海域滩涂生态环境,造成他40亩花蛤养殖场花蛤大量死亡,要求赔偿损失并恢复养殖场生态环境。原告虽然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方福建福清核电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一给予反驳,如影像、照片虽然拍摄的画面是当时受害的情况,但画面中没能很好地体现岀拍摄的时间、地点和取证人员等。
阚小冬谈到,要做好新《环保法》实施后的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和广大民众都有大量的事情可做。首先,要大力开展新《环保法》的宣传和解读,让广大民众明确自己的权益、责任和义务,知道如何维权,如何获取和保存证据,如何寻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支持和法律援助。而相关的公益诉讼也只能建立在此基础上。企业也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维权意识,应当从基建到投产的全过程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尤其针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做好思想和证据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