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建立原料追溯机制防住“高科技地沟油”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江苏康润食品公司制贩“地沟油”案,此次报道再次戳痛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敏感神经:食用油安全监管体系为何如此薄弱?从法律上如何对食用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早已对“地沟油”采取高压态势,不仅出台了一系列的食用油企业生产许可制度、流通许可制度以及食用油检验检测标准,还在法律中规定了违反上述检验检测标准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然而,在暴利面前,法律的威慑力似乎没有起到应有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地沟油”事件仍然一再击穿食品安全底线。
随着科技进步,现在的“地沟油”与过去从泔水中直接提炼的“地沟油”相比,生产方式明显“先进”,被称为“新型地沟油”。屠宰场和小作坊先是将本应废弃的动物皮下碎末等制作成“火炼毛油”,康润公司以制作工业用油和动物饲料用油的名义收购屠宰场和小作坊的“火炼毛油”,后经过水解、蒸馏、分体、褪色、脱酸、脱臭等六道工序,便以“合格”食用油的形式推向市场,包括北京、上海等12个省市的117家企业,进而流入百姓餐桌。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将这种利用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也界定为“地沟油”犯罪。
以往的食用油安全监管侧重于厘定成品油检验标准,以及违反安全检验标准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追究,旨在通过事后惩治的方式进行堵漏式的监管,而“地沟油”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得这项工作变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较量。因此,有必要开展食用油的原料“身份认证”工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食用油原材料追溯机制,从源头上实现食用油生产信息透明化。
根据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起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明确记录食品原料的供货信息以及食品成品的出货信息,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可以说,食品安全法上述规定,为开展食品原料“身份认证”工作、建立食品原材料安全追溯机制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具体说来,食用油原材料追溯机制的建立就是要出台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建立起食用油安全生产追溯系统,同时要求参与食用油原料生产、成品加工、商业批发零售等环节各个主体,分别将原材料的生产信息、食用油的加工信息、销售商的进货信息及时上传食用油安全生产追溯系统,保证每一批次的食用油均有源可查,实现食用油“从农田到餐桌”全程信息的透明化。
食用油原材料的供货商、食用油的生产商、销售商都应当对上传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连带责任,实现同一批次食用油安全生产信息的无缝连接,并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导下的第三方建立、维护食用油安全追溯系统。食用油原材料追溯机制的建立完善是政府职能部门今后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的有力武器,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有效的透明渠道。东城区检察院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