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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度开门立法 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

2006年03月20日 2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廖文静

  中新社北京三月二十日电 (记者 李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在即日起一个月内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四月二十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知还请社会各界群众就草案展开讨论。相关意见可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电邮至中国人大网站。

  办公厅新闻发言人表示,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目的是要使制定的法案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于去年十二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草案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明确了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个月方可约定试用期,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试用期也不同,如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作出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行为,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等五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公布了物权法草案,收到各界意见一万多条。此次再度“开门立法”,希望能继续朝民主方向前进一步。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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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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