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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目的是增进农民的福祉,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而不能搞成“形象工程”或“伤民工程”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是2004年以来连续第三个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在中央强调的诸项措施中,始终坚持了农民是新农村建设主体这一重要原则。
尊重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首先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形象工程”。目前推进的新农村建设是在中国国民经济有所发展、工业化取得重要突破,但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突出的背景下进行的。它是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具体化。为此,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都要明确自身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特别是宏观管理、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安排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时,要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更多地向农村倾斜。然而,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往往会被地方当成对农民的施舍,很容易成为搞“形象工程”的资源。要防止利用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搞无效益或低效益的政绩形象工程,就要在管理体制上建立能体现农民意愿的制度。这首先要对目前的政绩评价体系进行改革,让农民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使自己的意愿成为制约官员行为的重要因素;其次,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改革,要建立真正的农民所有和农民所治的社会组织,以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尊重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还体现在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增进农民的福址,不能搞成劳民伤财的“伤民工程”。“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最终落脚点是增加农民的福址。为此,中央要求各级党政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发展要求,要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加强饮水安全、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农村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这些都有关农民的福址。要办好这些事,不仅需要党政官员有为民的意愿,更需要有科学的发展观,要真正从农民的长远利益着眼,并考虑到农民的现实利益。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事实上,一号文件强调这一点非常有必要。因为,现在有一些官员就把新农村建设看成了“拆旧村建新房”,不管农民是否需要和愿意,强制性地进行所谓的新村建设,有的甚至以新村建设为由,通过所谓的让“农民上楼计划”来侵占农民的宅基地。有的地方在规划新村建设时,违背科学规律,以牺牲环境和长远发展为代价,搞短期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不被有效制止,就有可能把新农村建设搞成“伤民工程”。
尊重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更表现在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事业真正的主力军。依靠农民辛勤劳动,确保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地位,充分调动农民建设自己的家园的积极性,是新农村建设是否成功的关键。这也是上世纪30年代中国许多知识分子开展乡村建设运动的经验教训。为此,就要进行农村组织体系创新,让农民真正组织起来,即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和推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当然,强调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并不是否定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引导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志愿者对乡村进行结对帮扶,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浓厚氛围。只是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社会各界特别是那些具有社会关怀的知识分子对新农村建设事业关心、支持和参与,不能取代农民的主体地位,更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和经济规律把新农村建设搞成“明星工程”。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于建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