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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细则三大修改 适应管理体制改革之需

2006年01月04日 19:49

  中新社北京一月四日电 国务院新近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定于今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在此间称,这次修改《实施细则》,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

  据悉,二00五年三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对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改革方案的规定,组建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的各级调查队,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

  该负责人指出,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有利于加强中央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有利于实现集中管理、统筹调配力量,形成一支统一指挥、协调高效、反应灵活的统计调查队伍;有利于调整布局,避免调查队重复建设。

  与修改前的《实施细则》相比,该负责人认为,此次《实施细则》重大修改有三点:一是明确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的法律地位。即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二是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也是统计执法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是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执法检查权上的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负责人并强调,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决定》和《实施细则》,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为调查队依法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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