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1日电 《瞭望》周刊刊载文章指出,“参与”贯穿2005年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整个进程,公民有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对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作用日渐彰显。
文章说,2005年,处处闪动着民众参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身影。物权法草案,征集各界意见1.4万条;个税法听证,全国遴选不同意见、不同地域、不同收入的代表20位;与此同时,政务公开不断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完善,公共事务中调节各方利益机制稳健起步……倾听和采纳群众在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合理诉求,成为全社会统一观念,取得共识,调节利益的重要前提。
文章称,2005年,全国人大举行的“个税听证”,无论在实质内容还是听证程序上,都树立了立法听证的样板。作为中国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积极推动群众参与,更充分地发挥代表作用,并对调整社会关系的立法有了重大进展。
首先,立法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指出,过去一年中,全国人大通过的重要法律引人注目,首先是根据宪法,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为改善两岸关系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其次是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刑法修正案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等重要法律;三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解释;四是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文章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2005年的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主动地通过立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形成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
这一年立法的第一个重要特点,是树立起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立法不仅重视调节经济生活的平衡,也开始关注理顺社会关系的平衡。
据统计,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总计立法341件,其中经济立法107件,占36.5%;社会立法16件,仅占4.7%。今年,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除出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重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外,还在《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经济立法过程中适当加入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内容。
文章表示,这一年立法的第二个重要特点是发扬民主,引导民众对重要法律制定的有序参与。全国人大除继续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外,还通过召开个税听证会、物权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完善群众参与法律制定的过程。
任进说,通过听证,立法机关获得更多信息,集中更多民智,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公民通过表达意见,参与政治决策和立法进程,有助于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减少冲突。相关行政部门则更准确地听取民意,发现并改进现行法规执行中不完善的地方。立法听证会,成为各方磋商的恰当平台,成为权力与权利对话的良好机制。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首次立法听证会显示了中国的民主水平,几乎完备的听证程序具有很好的导向和示范意义。
其次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自身建设继续加强。为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出台措施,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活动,认真改进和加强代表议案、代表建议工作并注重提高议案、建议质量;组织好全国人大代表的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并注意视察和调研选题,增强实效性;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以及时间、待遇保障等。同时,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注重深入实际和深入基层,了解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