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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国际合作促进和保护人权

2005年11月23日 08:19

  中新社帕他雅十一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罗钦文)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成员国二十二日在此间热烈支持本届年会通过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他们表示,深信在人权领域加强国际合作,亚洲人民将战胜一切挑战,向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定、国家独立、民主、尊重人权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

  《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共分序言及基本权利、权利、义务和责任、国际合作等五部分。“国际合作”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和平等原则、全局方式和权利的非政治化、区域合作、不干涉、议会合作等六条进行阐述。

  “宪章”强调,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对话和真诚合作,对于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充分而有效地促进和保护人权是至关重要的。议会、国家、政府间组织应继续在遵循互相尊重和平等原则基础上进行建设性对话和协商,确保通过积极、均衡、非对抗方式处理和实现人权的所有方面,鼓励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此努力。

  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成员国在宪章中重申,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需避免双重标准和使人权问题政治化。亚洲各国议会、政府和人民应维护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它国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政治上施压手段的原则,共同反对利用人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条件的行为。

  对于人权领域的区域合作,这份宪章提出,应通过亚洲国家的共同努力,制定使本宪章得以有效实施的普遍原则。在共享价值、相互尊重、彼此谅解的基础上,亚洲各国议会、政府和人民应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加强区域合作;协同合作,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继续探索建立促进和保护区域人权的区域安排的可能性,深入探索在国家层面上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以及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争取国际和经费支持的途径;从共享信息资源、交流经验开始,建立信任措施。

  《亚洲国家人权宪章》也特别指出,作为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的国家机构,亚洲各国议会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负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尊重与实现人权的职责,通过包括根据需要批准国际条约扩大在人权后领域的国际合作。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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